(壹)向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
(二)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情況和問題,查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要求;
(四)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有關國家機關處理、要求答復和復查來信來訪。第七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三)自覺遵守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接受國家機關的決定,不得無理取鬧,不得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八條信訪人來信反映問題,應當簽署真實姓名,註明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申訴書、檢舉書、告知書、申訴書應當寫明被反映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基本事實和申訴要求,並附必要的證據和相關處理文書。第九條通過來訪反映問題,應當在責任歸屬的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並遵守有關規定。反映本群體意願的走訪,應當由推選的代表進行,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需要拜訪上級機關的,壹般應逐級進行。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責第十條各級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專門機構。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專人負責或者兼任信訪工作。第十壹條各級國家機關信訪機構的職責是:
(壹)受理來信、接待來訪;
(二)承辦上級機關轉來和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向下級機關或同級有關單位反映,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協調解決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信訪問題,審查下級機關或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
(五)對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培訓信訪工作人員,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不斷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
(六)調查研究,綜合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向上級機關和本機關負責人提供信訪信息,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反映重要信訪事項;
(七)向信訪人宣傳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第十二條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嚴格依法辦事,為信訪人保密。第十三條信訪工作人員有權在信訪活動中提出建議、進行應急處理、進行調查、參加有關會議和閱讀有關文件。第十四條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護。當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時,當地公安、保衛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四章受理範圍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壹)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決議,制定和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控告、檢舉或者申訴;
(四)控告或者檢舉揭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和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五)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投訴;
(六)對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決議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