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量刑建議的總體情況。
2009年至2011,某院起訴刑事案件354件562人,469人采納量刑建議,采納率83.5%。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案件32件32人,建議判處32人,采納率100%。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16件21人,建議量刑20人,采納率95%。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案件565438件+0件74人,建議量刑70人,采納率94.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案件58件153人,建議量刑129人,采納率84.3%。侵犯財產犯罪189件260人,建議判處204人,采納率78.5%。職務犯罪案件18件23人,建議量刑13人,采納率56.5%。
第二,量刑建議不被采納的原因分析
量刑建議不被采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目前減刑大趨勢的影響,檢察和法律部門對案件性質的分歧,以及目前不同司法機關的考核機制不同。
1.從寬量刑的趨勢導致量刑普遍偏輕。
近年來發現,在重刑主義思想下,面對不斷上升的犯罪率和糟糕的社會治安,人們會本能地將其歸因於懲罰力度不夠和打擊不力,從而主張繼續加大懲罰力度,陷入惡性循環。因此,在某些犯罪中嘗試減輕刑罰是壹種新的選擇。就盜竊罪而言,數額巨大的,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麽量刑的基準刑期就是六年半。在此基礎上,綜合從輕、從重、減輕等多種情節,可以確定最終的量刑。但是翻看近三年的卷宗可以發現,除非數額特別巨大,少數盜竊案件的量刑可以在六年到十年之間。如果量刑建議在這個範圍內,顯然是法院不能接受的。還有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受賄65438+萬元至30萬元的期間,自首、退贓的,往往被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同評估機制的影響
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都建立了完整細致的考核體系。兩種評估體系的評估目的不同,這也是量刑建議不被采納的重要原因之壹。目前,法院應該評估刑事案件的上訴率。在決定具體案件之前,主管法院不僅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還要密切關註被告是否會上訴。檢察院在起訴時必須同時提交量刑建議書,這份建議書也會和起訴書壹起送達被告人。被告人對刑期的期待也很大程度上落實在量刑建議上。法院為了追求更低的上訴率,往往會認定低,即量刑低於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幅度,被告人享有兩害相權。
3.當同壹卷宗中有多個刑期可供選擇時,量刑建議往往不被采納。檢察院制定的《量刑建議指導意見》規定,量刑建議不得交叉。結果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刑法規定妳可以在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間選擇的時候,檢察機關因為不能跨越刑種,只能選擇其中壹種。而檢察機關選擇有期徒刑,法院往往會決定拘役,反之亦然。這種現象在檢察院對法院判決提出抗訴,被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時更加明顯。
4.由於被告人自身的原因,案件提交法院後,量刑情節發生了變化。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中,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不作供述,拒不供認犯罪事實。案件到法院後,被告人低頭認罪,容易導致量刑建議不被采納的情況。同樣的情況,被告人先自首後翻供,到案後認罪。因為自首是法院可以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特別是涉及到從上壹個刑期減到下壹個刑期的時候,被告人認罪態度的變化導致量刑建議不可采納。
5.法律規定量刑幅度比較大,缺乏詳細的量刑意見。對兩種不同理解的情況進行了法律追究。比如縱火。查了所有的司法解釋,對這個罪名的詳細量刑都沒有明確的意見。我院第壹次辦理此類案件時,參考了市內其他兄弟醫院的案例,也咨詢了市院公訴部門,通過對比侵犯同壹對象的類似案例,做了詳細的推理論證。遺憾的是,由於與法院意見不壹致,法院未能采納我們的量刑建議。
三。提高量刑建議采納率的對策建議
量刑建議書是檢察機關正式送達的法律文書,在制作主體、書寫格式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要求,其體現就是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的處理意見。作為正式的法律文件,它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的特點。壹旦送達,即生效。因此,量刑建議采納率低不僅影響個案的處理效果,也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采納率。
1.正確看待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和檢察院的求刑權。
在很多案件中,司法機關往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作為不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依據。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實際上是尋求懲罰權的壹部分,是指公訴人代表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的定罪提出明確要求,同時對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具體建議。既然是建議,就不具有強制性,不存在對法官獨立審判的幹涉。事實上,量刑建議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提醒、引起註意、啟動監督的作用,可以防止法官因偏聽偏信而出現失誤,陷入思維慣性。處理得當,求刑權可以成為法官不斷提高審判質量的有力武器。
2.加強聯系與協調,建立工作磋商與合作機制。
加強聯系和協調永遠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法檢兩個機構要通過提出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對辦案過程中的法律適用、證據采納等共性問題充分闡述意見,尋求理解和認同。同時,對已經達成共識的問題,要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固定下來,以指導今後的類似案例。同時,對於有* * *常識的,可以兩個省市會簽,全省推廣,節約司法資源。此外,可以嘗試建立兩個法院之間的短期交流鍛煉,以了解彼此工作角色中的困難和困境,感同身受,理解彼此的工作,為今後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支持。
3.修訂考核指標,不斷完善案件質量考核體系。
目前兩個機構的考核體系日臻完善,但離科學有效地發揮激勵功能還相差甚遠,還有很多可以改進的地方。首先,對法院的考核要自上而下統壹,取消案件上訴率的考核,細化上訴率的考核指標。上訴權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剝奪。輕判被告人防止不起訴的實質是變相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法律永遠不能談條件,更不用說自由。從這個角度來說,取消法院系統的上訴率考核勢在必行。其次,檢察機關也要正確對待量刑建議的采納率。不能為了追求通過率而盲目要求對被告人加重量刑,這不僅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者的角色不符,也有失其壹貫的公平正義立場。
4.通過培訓總結兩個結合,不斷提高專業素質。
要根據檢察機關不同崗位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崗位培訓,提高公訴人審查案件、出庭公訴的能力。建立壹線辦案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增強其理解和運用法律、運用證據的能力。公訴人要增加當庭解釋和說理的能力,詳細論證量刑建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為法院更好地采納打下基礎。同時,建立了法院判決的比較制度。通過對近年來類似案件的判決進行梳理和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判斷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從而提出更加準確的量刑建議。適時行使抗訴權。對於明顯超出量刑建議範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可以通過抗訴糾正法院的錯誤,進而提高量刑建議的采納率。
作者簡介:王偉鴻(1982-),女,江蘇南通人,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官;何(1981-),男,江蘇東臺人,江蘇省姜堰市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