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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照法律創造和表現的形式分類。成文法是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已被國家承認並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判例等。根據法律的主體和適用範圍對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分類。

國內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規定壹個國家內部各種社會關系,在其主權範圍內有效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國際法是指不同國家在協議和承認的基礎上產生,適用的主體是國家,是規定國家之間雙邊或多邊關系的法律,如各種國際條約、協定等。

2.憲法和普通法

根據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分類。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由制憲議會或總立法機關按照特定程序或壹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它通常規定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所以又稱為根本法或母法。

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它通常規定某種社會關系或社會關系的某壹方面,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相對於憲法,也可以稱之為子法。

3.實體法和程序法

根據法律內容分類。所有規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本體的法律都是實體法,如行政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其中,具體規定某些國家機關的職權範圍、組織和活動原則的法律,也稱為組織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

任何在實體法中規定實現相關訴訟程序的法律都是程序法,也稱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前者是主導的,也稱為主體法;後者是為了保證實體法的實現,也稱輔助法。在審判實踐中,實體法和程序法都適用,審判實踐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4.特別法和壹般法

根據法律效力範圍分類。從空間效果來看,適用於特定地區的法律是特別法,適用於全國的法律是壹般法。從時效的角度來看,非常時期適用的法律(如緊急戒嚴、戰時實施的法律等。)是特別法,而平時適用的法律是壹般法。

從對人的作用來看,適用於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是特別法,適用於全國公民的法律是壹般法。特別法與壹般法的關系在於,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首先適用特別法。

5.公法和私法

資產階級法學家壹般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這種分類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德·烏爾比安(約170 ~ 228)提出,並被後來的法學家廣泛采用。許多法學家根據公法和私法建立了法律體系,但對於用什麽標準來劃分公法和私法卻沒有統壹的看法。

6.固有法和繼承法

根據法律淵源分類。有學者認為,各國法律有的沿襲了歷史上長期存在的舊法律,有的是模仿外國法律制定的。任何按照我們自己固有的文化和法律的歷史傳統制定的法律,都叫做固有法;模仿外國法律制定的法律稱為繼承法。

被模仿的外國法律通常被稱為“母法”,而被繼承的法律被稱為“子法”。比如德國民法典是仿照羅馬法,前者是子法,後者是母法。

7.普通法和衡平法

在英美法中,根據中世紀英國法的歷史發展,通常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的法律,諾曼底公爵威廉於1066年征服不列顛後,國王為削弱當地封建領主,加強王權而制定的法律,稱為“普通法”。

衡平法是14世紀作為彌補普通法不足而產生的法律,通過王室法官以衡平法(即公平)原則處理案件的先例,與普通法並列。

8.成文法和判例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也統稱為判例法,因為它們都是以判例的形式存在的。但是判例法的範圍比普通法和衡平法更廣。與判例法相比,它是成文法。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本質上與成文法同義。但在壹般的法律著作中,成文法和判例法是對稱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對稱的。

在西方國家的法律著作中,成文法有時被稱為實在法。英美法系學者普遍認為成文法優於判例法,但判例法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仍通過法官的解釋權對成文法產生壹定的制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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