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造標準:①建築面積:在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築面積和總造價。納入政府危房改造補助範圍,上級要求1至3人的戶數原則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內,1的戶數不低於20平方米,2人的戶數不低於30平方米,3人以上的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18平方米,不低於18平方米需要政策解決底層住房保障的貧困戶。由於我縣深山區的特殊情況,縣裏決定根據家庭規模,將建築面積調整為人均25平方米。②建築結構:建築主體為磚混(木)結構,設置構造柱、圈梁等抗震結構設施。室內地面硬化,光滑防滑,墻面粉刷。至少房子頂部要用竹(木)板封閉。選址應避開洪水、泥石流、雷擊等氣象地質災害多發區和開采沈陷區。
3.危房改造資金的驗收和撥付:房屋改造應分批完成並驗收。竣工驗收後,鄉鎮應報縣級有關部門組織抽查,並及時向縣級財政和住建部門申請資金撥付。竣工驗收和資金撥付原則上應在今年65438+2月31前完成。
4.監督檢查:加強對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生產安全和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執行項目的半月刊進度報告制度。
5.檔案管理:農村危房改造實行壹戶壹檔,規範管理。各鄉鎮要按照全縣統壹要求,將危房改造申請、公示意見、危房鑒定、政府補助審批等紙質檔案整理歸檔。要對每戶危房改造戶的姓名、家庭住址、啟動時間等基本信息建立電子檔案,上報縣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
危房改造流程1,申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應在當年危房改造任務下達後,開展農村危房改造項目農戶申請工作。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在冊農民的調查統計,以戶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自行申請有困難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人員幫助申請。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當如實登記。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基本情況,包括: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居住房屋危險等級、家庭經濟收入、年人均收入、是否從其他渠道領取過住房補貼資金等。同時,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1)農民危房改造申請表。(2)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申請表。(3)民政部門出具的貧困戶(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的貧困人口、貧困殘疾人家庭)貧困程度相關證明。(4)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調查核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住宅房屋危險情況的初步認定、家庭基本情況、收支情況、是否從其他渠道獲得住房補貼資金等進行調查核實,並組織村民進行公開評議。至少有1名村幹部和1多名村民參與了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和戶主應分別在調查表上簽名和蓋章。在調查房屋危險程度時,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標準,並組織村民進行公開征求意見。房屋危險程度初步確定後,由鄉(鎮)重建領導小組指派技術人員進行復查。
3、公示名單。調查核實後,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欄和村民結算中公示結果。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註明原因。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群眾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實,聽取當事人陳述。公示期滿後,將整理相關材料,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農墾領導小組。
4、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審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相關人員到戶,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重建對象進行實地審核。如果鑒定中有較大爭議,對公示有異議,必須嚴格審核核實。審核核實後,將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名單、擬改造方式、擬補貼標準進行張貼公示。
5、第二次名單公示。在鄉(鎮)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和村民結算欄公開審計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群眾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應當及時組織復查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公示期滿後,將匯總評審結果及相關材料,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或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評審。經審核不符合改造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回鄉鎮,再由鄉鎮退回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6、縣人民政府或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審批。縣人民政府或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匯總各鄉(鎮)情況,審核相關材料,組織重點評審和抽查,委托鑒定公司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等級對申請人、申請方式、補助資金等作出審批決定。
7、批準改造。若核定為當年農村危房改造對象,可開工建設。不批準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書面通知鄉鎮,由鄉鎮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8、經批準的村、鄉、縣危房改造戶的危房改造,要嚴格按照縣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進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