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關於醫療機構設置申請審批、登記和審核的法律規定

關於醫療機構設置申請審批、登記和審核的法律規定

(壹)嚴格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嚴格按照《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審批醫療機構。要建立審批責任制,堅持誰審批、誰把關、誰負責;醫療機構類別、規模等主要審批事項應當集體審議決定。

(二)嚴格審查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材料。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批準設置醫療機構;要嚴格審查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材料,對申請人資質、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立協議、選址報告、資信證明、建築設計方案等醫療機構用地、規劃、建設等方面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未規劃設置醫療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批準設置醫療機構。

(三)實行醫療機構核準公示制度。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設置醫療機構申請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內容包括擬設置醫療機構的類別、執業地址、診療科目、床位(牙椅、觀察床)、設置人和設置申請人的姓名、是否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公示期間接到舉報或提出異議的,應及時組織核實,核實前不得批準設置。(四)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時,應當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備案報告,詳細說明審核結論和審批事項。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審查備案報告,必要時組織現場評估。對醫療機構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或違法批準醫療機構的,要依法及時糾正或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設置批準。(五)建立醫療機構執業註冊現場審查制度。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註冊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擬註冊執業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審查。

要組織現場審核專家組(對專家進行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對擬註冊執業的醫療機構的科室設置、儀器設備、基本設施和資質、執業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等進行現場抽查和審核,並形成書面意見。現場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六)嚴格遵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認真落實《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標準》),嚴格醫療機構審查。為適應醫療工作需要,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基本標準中的相關指標進行適當調整,並報衛生部批準備案後實施。衛生部未明確基本標準的專科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批準設立。

(七)準確核定診療科目。要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目錄》核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確保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和服務項目與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功能和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在壹級診療科目下設立二級學科(專業群),並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條件的,應當批準註冊二級診療科目;禁止僅註冊壹級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開展技術復雜、風險難度大、對配套設備設施要求高的醫療服務項目。專科醫院原則上只能審批與本專業相關的診療科目。

(八)嚴格醫療機構審批。嚴格按照《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核定醫療機構類別。申請設置“其他醫療機構”,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並報衛生部審批備案。未經衛生部備案同意,不得批準“其他醫療機構”類別。

(九)進壹步規範醫療機構命名。經核準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符合《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遵循名副其實、名稱與類別和診療科目相適應等命名基本原則,確保醫療機構名稱準確、規範、合理。要規範使用醫療機構通用名稱,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準確核實醫療機構標識名稱,不得核實可能產生歧義或誤導患者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使用諧音、形容詞模仿或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如果難以判斷或掌握鑒定名稱,則需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咨詢。含有“中心”、“總”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還必須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醫療機構使用“人民醫院”、“中心醫院”、“臨床檢驗中心”等名稱。

(十)明確醫療機構審批權限。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設置、登記、命名的審批權限,嚴禁越權審批。

(十壹)統壹審批部門。醫療機構準入管理是醫療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行政部門建設,充實人員,搞好培訓,提高準入管理能力,切實做好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設立、登記和驗證工作。

(十二)明確審批程序。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衛生部有關規定,制定本地醫療機構審批程序,明確材料審核、備案、公示、現場評審、註冊認證等各環節的法律依據、具體要求、時限和責任人,規範各審批環節和程序並嚴格執行。

(十三)規範審批文件。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規範醫療機構審批文件;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加蓋機關印章,壹律以實施機關(衛生廳、局)的名義發布或發布。(14)公開程序。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醫療機構審批的法律依據、條件、工作程序、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方便申請人依法辦事,確保醫療機構審批公開公正。

(十五)加強醫療機構檔案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衛生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健康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衛辦發〔2008〕24號)精神,建立醫療機構檔案管理制度。要為行政區域內的每壹家醫療機構建立壹套完整的醫療機構管理檔案,包括設置審批、執業登記、變更、校檢、處罰等內容,做到壹機構壹檔,確定專人負責歸檔管理。

(十六)推進醫療機構信息化管理。要按要求認真使用“醫療機構管理信息系統”,以電子信息手段進壹步加強醫療機構準入管理,實時掌握醫療機構管理動態信息。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推行醫療機構網上審批、公示和備案,提高醫療機構審批和管理效率。嚴肅查處醫療機構違規審批行為。

(十七)要建立和落實行政審批責任制、監督檢查制和醫療機構責任追究制,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將行政審批責任考核與崗位責任、公務員考核、獎懲、任免相結合,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考核醫療機構審批人員的重要依據。嚴肅查處越權審批、不按程序審批、降低標準審批等違紀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驗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核查,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執業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並依法作出相應結論的過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的核查。

  • 上一篇:物流法規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 下一篇:李勉埋金文言文閱讀答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