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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四種特殊限制

(壹)壹般訴訟時效

(2)短期訴訟時效。以下時效期限為壹年:

(1),主張身體傷害賠償;

(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3)長期訴訟時效

(4)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對其公力救濟權利的限制,直至法定期間。訴訟時效對於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必須正確把握,防止自己維權被動。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也有例外,即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訴訟時效為1年的情形有四種,分別是“因產品缺陷造成身體傷害請求賠償的,因產品缺陷造成身體傷害的,訴訟時效為2年,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租金被延誤或者拒絕支付的”,“寄存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

(2)環境保護法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情形:“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為四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1.訴訟時效有多長?

(1)訴訟時效壹般是指民法典對民事糾紛提起訴訟期限的規定,壹般為三年。但法律對訴訟時效也有壹些特殊規定,即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未申報銷售不合格商品、保管財產滅失或者毀損、延遲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等四種訴訟時效為壹年。因此,當事人在準備訴訟時,壹定要明確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

(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二、時效期間有哪些分類?

(1)壹般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範沒有特別規定的,壹般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時效期間。四種情況訴訟時效為1年,分別是“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滅失或者毀損寄存的財產”。然而,這四種短期訴訟時效的情況中有壹些已經被後來公布的單獨法律所修正。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當適用新法的規定。提起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即如果人身傷害是由環境汙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規定的特別時效;因產品缺陷要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限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引起的賠償請求,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兩年特別時效。

(3)最長時效期限。被侵害的權利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最長時效期間不同於壹般和短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只能適用壹般時效。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九十四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為四年。

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被侵害的權利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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