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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大安全事故處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重大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點,是指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單位、部門和部位的統稱。主要包括:

(壹)為重要領導和重大政治活動服務的縣級以上領導機關和重點單位、部門;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民航、通信樞紐等重點單位和部門;

(三)掌握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和部門;

(四)國家重要科研部門和單位及其科研項目、資料和產品;

(五)國家和自治區重要建設項目或者關鍵設施;

(六)關系國計民生的供水、發電、供氣、供熱等重要能源和動力單位或部位;

(七)制造和儲存貨幣及其他貴重和稀有金屬的單位或部件;存放貴重設備、器材、珍貴文物、檔案、重要票據和憑證的要害部位;

(八)對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的關鍵生產部位和管理部門;

(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槍支、彈藥和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危險物品;

(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確定為治安重點的其他單位、部門和部位。第三條要害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防範和打擊破壞要害的活動,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要害安全。第四條重大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重點單位(包括單位要害部位,下同)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重點保衛工作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重點保衛工作,落實本單位的重點保衛組織和人員,為重點保衛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對重大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調查處理重大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第二章重點檢查第七條重點分為三個等級:

(壹)重點,是指對全國和本省有重大影響的重點;

(二)二級重點,是指對土地、城市有重大影響的重點;

(3)三級關鍵是指對某壹地區有較大影響的關鍵。第八條鑰匙的確定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各單位填寫《鑰匙審批表》,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重點的調整和取消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三章安全防範第九條關鍵工作必須由政治上可靠、有責任心、有技術、守紀律的人員承擔。下列人員不允許進入關鍵工作:

(壹)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滿的;

(二)被判處緩刑、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的罪犯;

(三)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刑滿釋放人員;

(五)在外執行或者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

(6)精神病人;

(7)身份不明人員;

(八)其他不適合關鍵工作的人員。

關鍵單位關鍵員工的聘用必須在聘用前進行審查。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審核,並征求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意見。被聘用人員的檔案應當抄送公安機關備案。不適合關鍵工作的人員必須及時轉移。第十條重點單位應當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建立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將治安保衛工作納入重點人員崗位責任制,對重點人員經常進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防範技能培訓。第十壹條重點單位必須制定以防火、防盜、防破壞和安全防災為主要內容的應急預案。如果在關鍵點發生案件或事故,壹定要及時處理,把損失降到最低。第十二條重點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重點值班制度、出入制度和防火、防盜、防破壞責任制度,並組織實施。

重點單位可以根據重點周邊環境與周邊單位建立安全防禦。第十三條壹、二類重點部位和特定條件下的三類重點部位必須采取技術防範措施,實行人員防範和技術防範。第十四條重點單位必須定期檢查危急安全情況,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檢查重點治安發現重大隱患,應當發出《重點隱患整改通知書》,通知有關單位限期整改。有關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並將結果告知公安機關。第十六條重點單位附近的生產建設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影響安全的,重點單位可以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

已建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影響重大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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