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沈陽律師收費標準
沈陽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2015
(2065438+2005年8月24日沈陽市律師協會第五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壹條為進壹步引導和規範律師事務所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業收費標準。
第二條在遼寧省註冊並在沈陽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執行本標準。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律師事務所不得收取律師服務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除本標準規定外,律師事務所不得收取低於政府指導價和行業指導價最低標準的律師服務費。
第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數額和方式由律師事務所參照本標準與委托人自願協商確定。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標準最低標準收取律師費的,由沈陽市律師協會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準則,結合本所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並報沈陽市律師協會備案。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估計提供法律服務需時多久;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三)委托人委托的律師的執業經歷和專業水平;
(四)律師的社會聲譽、職稱水平和工作水平。
(五)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人數;
(六)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七)辦理法律事務的其他必要費用;
(八)案件標的物的價值;
(9)客戶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經濟發展。
第八條律師服務費可以實行期間固定、計件收費、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費、談判費等。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和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組合使用。
第九條固定費用是指在壹定時期內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托人提供日常法律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壹項委托的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照規定的數額或者在規定的範圍、幅度和限額內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或涉及財產關系但只按工作量確定費用而不考慮財產價值的法律事務,如代理、見證、項目非訴訟法律服務等。
第十壹條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以案件爭議標的額、涉案爭議標的額或者交易金額為收費基數,按照壹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定價方式。按標的金額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等訴訟和仲裁案件,以及各類非訴訟法律服務。
第十二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時,按照有效工作時間,通過協商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時間收費可以適用於各種法律事務。如果采取計時收費的方式,律師事務所必須在結案後向委托人出具計時工作清單。
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本費用,其他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擬達到的目標和效果,以及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和方式等事先約定。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約定條件支付費用;不能達到約定的目標或效果,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支付時間。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不得收取風險代理費:
(壹)刑事訴訟案件,但附帶民事訴訟除外;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婚姻和繼承案件;
(四)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案件。
(五)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
第十五條協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經委托人同意,就各種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雙方的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期限、條件和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七條因律師過錯或者無正當理由終止委托關系的,或者因委托人過錯或者無正當理由終止委托關系的,相關費用的退還和賠償按照雙方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表委托人支付的律師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承辦有關機關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招攬業務為目的,通過減免律師服務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招攬客戶;或者價格聯盟的壟斷行為。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的糾紛,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師協會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目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基準收費標準為300元/次;
會見被偵查機關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應當按照本標準偵查階段規定的50%進行。
2.代理投訴、控告,基準收費8000元/件;
3、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指刑事部分)的基準費用:
(1)偵查階段8000元/件(含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8000元/件;
(3)審理(壹審)階段8000元/件,辦理壹審、二審的,二審按壹審標準核減;
4.對代理重大、復雜、疑難刑事案件或因難度高、地域跨度大的,具體收費標準可在不高於基準價10倍的範圍內確定。
委托人和律師可以協商在上述收費標準下上浮50%。
(二)代理公民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
基準收費標準為500元/件,浮動或下浮不超過50%。
(三)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國家賠償的案件,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
1,涉及爭議標的物65438+萬元以下的部分(含65438+萬元),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物的7%,每件收費金額不足3000元;
2、涉及爭議標的在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的6%;
3.爭議標的物在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之間的,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物的4%;
4、涉及爭議標的在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的3%;
5.爭議標的在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之間的,收費標準不超過爭議標的的2%;
6.爭議標的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由雙方協商確定,最高不超過0.5%。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采用行業指導價法律服務目錄收取法律服務費,可以參照以下標準: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產權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20000元/件,最高浮動幅度不超過100%。
2、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訴訟(糾紛)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
(1)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0%,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8%;
(3)50萬元至100萬元(含654.38+0萬元)部分為6%;
(4)654.38+0萬元至500萬元的5%(含500萬元);
(5)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為3%;
(6) 65438+人民幣10萬元金額的0.5%。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參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
各類訴訟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和上訴的收費標準,參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四)代理執行案件。
1.單獨承辦執行案件的,按照執行標的金額和壹審標準收取律師費;
2.承辦壹審、二審的案件,律師費可以適當減少。
(5)法律咨詢
1,100每小時-500元,不足壹小時按壹小時計;
2.法律事務文書代書;不涉及財產關系,每件收費200-8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為財產標的物的0.7%,最低收費標準為200元。
3.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含涉港澳臺案件),律師費可按上述費用的2倍收取,且不低於2萬元。
(六)非訴訟業務費用
非訴業務的收費標準壹般為計件或按時:計件收費標準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在此基礎上浮動收費不得超過100%;按時計費的標準為500元-2000元/小時。
涉及下列非訴業務的收費,按以下標準收取:
1,征信,咨詢建議書,法律建議書,律師意見,律師見證
(1)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每件收費不低於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需要律師意見的,參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3)資信調查、咨詢建議、律師見證按財產標的物的2.5%收取,但最低不低於4000元;
2.審核、起草和修改合同、章程,參與項目談判。
(1)按合同標的物收費,但每項(次)不得低於4000元。
(2)按合同標的比例收取律師費(累計費用):
65438+4000元;
65438+萬-50萬元是;3%;
50萬-654.38+0萬元;2.7%;
1萬-500萬元為;2.4%;
500萬-654.38+00萬元;2.1%;
10萬-5000萬元;0.9%;
5000萬元-654.38+0億元;0.5%;
1億元以上;0.2%;
3.公司重組
按照涉案金額的以下比例收取律師費(累計費用):
1萬元;10萬元;
654.38+0萬元-500萬元;5%;
500萬元-654.38+00萬元;3%;
10萬元-5000萬元;2%;
5000萬元-654.38+0億元;0.9%;
1億元以上;0.2%;
4.股權轉讓、股票上市、參與破產程序參照公司改制收費標準執行。
5.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的律師費為項目總投資的0.9%-1.5%。
(七)行業指導價目錄下的服務項目,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由風險代理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與當事人協商增加收費,壹般應在收費的5倍以內協商確定。
(1)下列刑事案件壹般可以認定為重大、復雜案件:
1.被告被控兩項或多項罪行;
2、兩人以上* * *同罪;
3.集團犯罪;
4、犯罪次數三次以上的;
5.量大;
6.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案件是重大、復雜的案件:
1,壹方人數為三人以上* * *同壹訴訟案件;
2.取證困難、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律師處理案件的時間明顯多於類似案件;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律師專業水平明顯高於同類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4.新類型的案件;
5.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認為重大、復雜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沈陽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這個收費標準從2015開始試行。
附:本標準中的壹些快速計算方法。
1,第二十三條(3)快速計算法(含)
不到42900元
收費3000元
65438+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7%
不到50萬元
投標金額×6%+65438+萬元
100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4%+11000元
不到500萬元
投標金額×3%+265438+萬元
10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2%+765438+萬元
10萬元以上
投標金額×0.5%+201.2萬元
2.第24 (1) 2條快速計算法(含)
不到5萬元
收費5000元
65438+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10%
不到50萬元
投標金額×8%+2000元
100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6%+12000元
不到500萬元
投標金額×5%+22000元
10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3%+122000元
10萬元以上
投標金額×1.5%+27.2萬元
3.第24 (6) 2(2)條快速計算法(含)
65438+萬元以下
四千元
不到50萬元
投標金額×3%+4000元
100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2.7%+5200元
不到500萬元
投標金額×2.4%+7900元
10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2.1%+22600元
不到5000萬元
投標金額×0.9%+158000元
1億元以下
投標金額× 0.5%+36萬元
超過1億元
投標金額×0.2%+65.07萬元
4、第24條(6) 3速算方法(含本數)
100萬元以下
10萬元
不到500萬元
投標金額×5%+100000元
10萬元以下
投標金額×3%+180000元
不到5000萬元
投標金額× 2%+27萬元
1億元以下
投標金額×0.9%+80.9萬元
超過1億元
投標金額×0.2%+14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