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實施本規定和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研究制定或擬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三)依法指導和協調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行業協會等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組織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變更;
(二)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五是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變更、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等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召集和具體工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第六條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批準的項目規劃用地範圍為準。
業主要求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公共設施設備配置、物業類型、社區布局等情況作出決定。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壹年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供業主存量、物業總建築面積、各獨立產權建築面積、物業銷售交付時間、物業管理用房位置和面積等信息。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查閱、復制業主姓名、獨立產權建築面積、業主聯系方式等資料。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權登記機構根據需要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法定條件後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未提交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所需經費,並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第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報告或者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施工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第十壹條首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由業主自行推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不同物業類型、不同樓(梯)棟、相應建築面積平均分配。同壹物業類型、同壹棟樓(梯)應當按照推薦票數的順序確定委員候選人。
籌備組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候選人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於七日。業主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核實處理,及時向業主反饋,並將處理情況向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三名單數委員組成,每名委員享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按候選人得票多少當選。
業主委員會每屆委員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成員的條件、人數、任期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應當同時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40%;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按照預先確定的名額和候選人得票多少當選。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按照得票多少由候補委員代替,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