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法律條款的解釋:
《民法典》第1254條分三款規定了高空拋(落)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明確了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相關主體的責任。這不僅有利於確定實際侵權人,督促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有利於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高空拋物侵權綜合治理。《民法典》關於高空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有以下特點:
1,用禁止性條款明確高空拋物行為的違法性。
《民法典》第1254條對高空拋物侵權態度明確,通過設置禁止物品,禁止人們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界定了社會公眾民事活動的規範。同時,該條規定將過去壹般公眾只認為不文明的行為公開定性為違法行為,為安全意識薄弱、法律意識相對缺乏的人設定了底線和規範,運用強制性的法律權威,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
2.明確了作為壹般規則,應當由實際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主觀上,高空拋擲物體的行為人通常是故意的,也存在物體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盡到管理維護義務的情況,所以侵權人主觀上是可歸責的。該條首次明確了實際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壹般規則。相比之前直接規定難以確定侵權人,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這壹內容明確了“誰負責誰承擔”,防止了只要高空發生墜物就需要整棟樓居民“坐在壹起”的情況,樹立了正確的價值導向。
3.例外的是,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追償權。
對可能危害建築物的使用人不再是“坐在壹起”的責任,而只是壹種事先的補償,既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又註重維護建築物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盡可能縮小實際侵權人的範圍,引導和鼓勵積極尋找直接侵權人。如果可能侵權人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壹旦發現實際侵權人,可以向實際侵權人追償。這壹規定賦予了可能受到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以追償權,盡可能平衡了補償義務人的利益。
4.強調物業和建築管理者的預防和管理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和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物業在物業服務區域內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不履行這個義務,只是違約責任。該條規定,物業、建築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將依法追究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明確物業管理保障責任壹方面可以督促物業加強日常監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發生,另壹方面也可以促使物業在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發生後積極參與尋找行為人,提高找到實際侵權人的可能性。相對於普通業主,物業在預防和發現高空拋物事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住宅小區外墻安裝向上的監控,通過設置警示牌、廣告牌、宣傳單等宣傳高空拋物事件的危害等。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後,監控或調查有助於增加確定實際侵權人的可能性,可以減少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
5.加強對實際侵權人的調查,明確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
高空拋物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為沒有足夠的調查能力,或者因為調查成本過高,很難找到實際侵權人。因此,在以往的案例中,受害人都選擇直接起訴可能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導致大量實際侵權人逃避責任,最終只有可能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得到賠償。現在以民法典規定的形式明確了公安機關等機關的偵查責任,督促公安機關在高空拋物案件發生後,積極履行職責,及時立案偵查。通過使用專業的調查技術和手段,這些有利於案件的調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甚至避免適用“對可能受到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賠償”,也為後續行使追償權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