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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金融的“信鏈”真的失控了嗎?“信單鏈”確實有風險。

最近財新周刊和票據圈都關註了供應鏈金融業務。這篇文章《江湖之“法案”之外的監督》和另壹篇文章《野馬與壹封落跑的信》?幾年後會有什麽風險?“(以下,兩篇文章都將簡稱為“文章”),兩篇文章都直指“信鏈”的產品風險。看完這兩篇文章,作為業內人士,我既高興又擔心。好在專業復雜的供應鏈金融行業終於迎來了壹個高光時刻;令人擔憂的是,有多少贊揚就有多少詆毀!新興的「信鏈」會遇到什麽樣的同行?帶著這種擔憂,他想從自己的角度談談“信鏈”。

0 1

“信鏈”真的是壹種票據嗎?

“信單鏈”,即多級流通電子債權憑證,是壹種可以在線拆分、流通、融資的債權憑證。市場上沒有統壹的稱謂。有人稱之為“X信”,有人稱之為“X單”,有人稱之為“X票”,有人稱之為“X鏈”。壹般來說,“X字母”比較多。在這裏,這些統稱為“信單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定義,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金融業中具有融資功能的票據是指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前者是企業信用承兌,後者是銀行信用承兌。

他們有壹些相似之處:

電子債權憑證和商業匯票都是企業在貿易過程中基於信用銷售而產生的,體現了支付企業的強勢地位,其產生的本質是由於交易雙方的商業地位不同。

同時,它們之間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1,性質不同

債權電子憑證是債權轉讓,不是支付手段。“信鏈”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應收賬款不流失。付款人的抗辯權只能通過事先約定來規避。票據是壹種支付工具和手段。票據背書轉讓後,應收賬款就沒了。由於其非因果關系,承兌人不能以商業糾紛為由拒絕付款。

2、法律依據不同。

電子債券的拆分、流通、融資都是債權轉讓,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票據的簽發、承兌、背書、轉讓和貼現的法律依據是《票據法》。

3.不同的流通場所

電子債權憑證的流通在供應鏈金融平臺,由工銀e信等銀行、歐冶服務鮑彤等大型核心企業、中企雲鏈等第三方平臺組成。無論是發放憑證的企業,還是收款、轉賬、融資的企業,甚至是提供資金的出資人,都需要在平臺上註冊成為會員(銀行搭建的平臺只能有壹個銀行賬戶),相對封閉。票據的流通場所是票交所,其出票、承兌、背書轉讓、貼現都是通過票交所的登記實現的,企業的操作只需要有壹個銀行賬戶即可。

4.流通方式不同。

電子債權憑證可以通過債權轉讓進行流通融資,可以拆分轉讓,可以無追索權出售。票據可以通過轉讓進行流通,可以通過質押和貼現進行融資。客觀地說,正是參考了票據的背書轉讓特性,才在供應鏈金融行業中創造了電子債權憑證;受電子債權憑證拆分的啟發,供應鏈票據這種可拆分的產品應運而生。但根據票據法,票據可以追溯到之前的當事人,不能進行真正意義上的出賣。

可見,“信鏈”與票據有著本質的區別,不是“類票據”。

0 2

“信鏈”真的在監管之外嗎?

2017年以來,國家大力鼓勵和發展供應鏈和供應鏈金融。尤其是在疫情肆虐的今天,國家鼓勵“內循環、雙循環”,穩定的供應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業之間的競爭已經是供應鏈的競爭,供應鏈金融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但“信鏈”真的完全在監管之外嗎?

文中提到“連鎖企業持有的電子應收賬款憑證只能向核心企業或平臺的合作保理公司、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融資,壹定程度上增加了持有人的融資難度”。

實際上,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電子債權憑證的開通是基於付款人在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在線內開通。接收方收到電子債權憑證後,可以在平臺上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融資的本質是保理業務。

在我國,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主體是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這兩類機構都被納入監管,而不是脫離監管。只能說監管方式和效果不壹樣。

自“205號文”以來,商業保理公司也進入了嚴監管時代。市場上大部分銀行根本不願意給商業保理融資。現在能獲得融資的商業保理公司都是有行業背景的,但其授信額度是建立在行業核心企業的信用基礎上的,很難依靠保理公司本身的信用。二是央企保理公司。

但是,即使商業保理公司能夠獲得融資,其主要融資來源於銀行,而銀監會又有“穿透式兜底”的監管要求,因此無論是商業保理公司還是銀行,都仍然處於銀監會的監管之下。

由於在監管範圍內,其融資方有準確的數據提交。的確,在非融資環節,平臺無法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交數據,但文章也指出,電子債券“流動性差,難以在企業或金融機構之間流動”。由於企業之間很難流通,平臺相對來說是局部的、封閉的,大部分流通都是基於真實的貿易背景。由於有真實的貿易背景,貿易相關的數據會被國家各個部門記錄,收到電子債證的中小企業也會盡快走融資。

實際數據顯示,運營良好的平臺融資率可達60%以上。而且不同的平臺要求不壹樣,有的平臺要求每壹層流通都要上傳交易後臺。可見,“信鏈”並非遊離於監管之外。不僅如此,在“信鏈”出現不到7年的時間裏,市場上至今沒有發生壹起風險事件,這也證明了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0 3

“信單鏈”的風險真的很大嗎?

事實上,在“信鏈”出現之前,傳統的應收賬款融資確實存在很大的風險。文中提到的“成渝案”和“李士林案”都是傳統應收賬款融資的產物。在“信鏈”出現之前,保理業務最大的風險是欺詐,很多保理業務的案例都與欺詐有關。無論是銀行還是商業保理公司,傳統保理業務的風險都是無窮無盡的。

也正因為如此,供應鏈金融行業的人創新出了“單信鏈”產品。應該說,這種欺詐風險通過線上手段、CA認證、數據信用得到了很好的解決,金融機構只需要對信用風險進行調查,大大降低了應收賬款業務的風險。與近年來因假央企問題而發生的電子商務風險事件的受理相比,由於銀行對核心企業的集團授信和對核心企業單筆授信的審核,這種風險並未出現。

0 4

國際慣例適合中國嗎?

中國的各種金融產品和世界上的很不壹樣。對於公信來說,股東的背景在壹個公司的國際審計中不會太重要,而在中國,股東的背景是金融機構審計的第壹點;在審核企業的信用狀況時,國際社會更關註企業的現金流狀況,而國內社會更關註抵押擔保。

以商業保理行業為例,保理公司具有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擔保四大功能。在國際上,金融中介只占商業保理公司主營業務的壹部分。很多發展較好的保理公司都是以應收賬款管理為主營業務和利潤來源,更多的是以提供保理服務為主,保理業務也是以無追索權保理為基礎。而國內保理公司幾乎都是以融資為主,以有追索權保理為主。原因是國內信用體系不健全,法律不完備。

所以,即使國際供應鏈金融業務真的以應收賬款、存貨融資為主,也不能證明中國的供應鏈金融產品,包括訂單融資、存貨融資、應收賬款融資,以及應收賬款融資中電子債權憑證的多層次流通創新是有問題的,所以不是真正的創新!

需要註意的是,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國內金融在應用領域的發展速度已經遠遠超過國外。所以,辯證地講,中國的某壹種金融創新,既不能盲目肯定,也不能盲目否定,要經過實踐的充分論證和檢驗。

0 5

大企業搭建供應鏈金融平臺是為了盈利嗎?

不可否認,部分企業的供應鏈金融平臺確實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但如果有產業背景的企業搭建供應鏈金融平臺,利潤壹定不是第壹位的。正如國家所期望的,實業公司搭建自己的供應鏈金融平臺,穩定自己的供應鏈,保證供應鏈的穩定。當然,只要組織形式是公司,就要支持團隊,有成本,盈利是必須的。

但要明白,國家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和普惠金融,確實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效率低的問題。供應鏈金融的頭部是核心企業的信用,末端是惠及中小企業的普惠金融。

在國家的大力推動下,處於“信鏈”上下端的中小企業每年5%的成本並非不可能,壹些稍微大壹點的企業自然更低。這個成本水平完全基於信用融資,不需要企業提供任何抵押擔保。這在“信鏈”發展之前是不可想象的。壹個年營業收入幾百萬、幾千萬的小微企業,面對大中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在抵押擔保條件下年融資成本超過10%,能有這樣的資金價格,難道不是壹種創新和進步嗎?在這個綜合成本下,供應鏈金融平臺獲得0.2%-1%的年化收益。相比擔保公司1.5-3%的年化擔保費,信托公司0.5%-1%的準入費。如果這被認為是剝削,其他金融機構應該是什麽?

0 6

「信鏈」和票據有什麽關系?

兩篇文章充滿了對“信鏈”的質疑和對賬單的贊美。請理性看待“信鏈”的發展。事實上,每壹種金融產品的出現都有其歷史原因和發展需要。“信鏈”和票據都是供應鏈金融領域的服務產品,都在努力解決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效率低的問題。它們不是“取舍”。說到大型核心企業對中小企業的盤剝,無論是通過票據還是“信鏈”,都是必然的。國家出臺了壹系列政策措施,包括《中小企業保障金條例》,旨在減少大企業對中小企業的盤剝。剩下的交給市場優勝劣汰。畢竟,無論什麽樣的金融產品,都救不了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失敗的企業。

未來,隨著越來越多平臺的出現,多平臺間的互聯互通成為必然發展,中企雲鏈、歐冶服等行業壹直在嘗試多平臺間的相互信任和認可。多平臺互信互認的基礎是“信單鏈”強大的流動性支持。流動性強的前提還是資金面,尤其是銀行的大力支持。為了實現平臺間的互聯互通,金融端:銀行總分行之間要信息共享,相互協作,銀行之間要靠點對點的信用打通;產業端:要有產業集群和產業生態的支撐。只有產融結合,才有互聯互通的可能。

最後說說接入票匯的平臺。他們不希望得到票交所的背書,但他們的核心是豐富自己的金融產品,更好地服務產業鏈。目前供應鏈票據業務量不大,票圈的朋友都清楚,絕對不是平臺自己不想推。2023年全國銀行業票據系統升級後,供應鏈票據業務量會少嗎?

屆時,“信鏈”將面臨怎樣的局面?

作者: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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