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的估價
例1:2002年6月2日,A公司接受B公司投資的壹項專利進行首次股票發行。該專利在B公司的賬面價值為654.38+50萬元,評估值為654.38+50萬元。法律規定的剩余服務年限為五年。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投資者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投資者首次股票發行接受的無形資產,應當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者處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投資者作為資本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差異分析:根據會計制度,甲公司應根據乙公司的賬面價值確定專利權的會計入賬成本為654.38+0萬元..
稅法對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不作區分,均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因此,A公司應按評估價確認該專利權的計稅成本為654.38+0.5萬元。在使用年限內,專利權的年度會計攤銷額將比應納稅攤銷額少65438+萬元[(150-100) ÷ 5],即2002年至2006年,每年應申報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65438+萬元。
例2:C公司委托D公司開發壹項非專利技術。2003年7月1日,C公司向銀行借款1萬元,支付給D公司作為開發費用。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D公司成功開發並交付該非專利技術給C公司使用。非專利技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為4年。(銀行貸款年利率為8%)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為購建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以及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差異分析:企業會計制度只規定了購建固定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而對購建無形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沒有資本化要求。因此,C公司購買非專利技術的進入成本應為654.38+0萬元。
稅法規定,購建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因此,丙公司2003年支付的借款費用40,000元(65,438+000× 8% ÷ 65,438+02× 6)不應在稅前列支,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同時,C公司應確認該非專利技術的應納稅成本為654.38+0.04萬元(654.38+0.00+4),在2004年至2007年攤銷期間,C公司每年應申報減少應納稅所得額654.38+0.00萬元[(654.38+0.04-654.38+0.00)]
例3:E公司自行開發了壹項專利權,2002年和2003年分別支付了200萬元和300萬元的各項開發費用。2004年6月38日+10月3日,E公司按法定程序申請專利權,並支付註冊費等費用20萬元。該專利權的法定使用年限為10年。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自行開發並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登記費、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及貸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開發費用,在無形資產取得成功並依法申請權利時,不得予以資本化。”
細則規定,納稅人購買無形資產或者自行開發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許以攤銷方式逐步扣除。不形成資產的無形資產開發支出部分允許扣除。
差異分析: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E公司專利權的會計入賬成本應為20萬元。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開發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因此,E公司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增加200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增加200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同時,E公司應確認該專利權的應納稅成本為520萬元(200+300+20),在攤銷期內每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520-20) ÷ 10]。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無形資產的開發支出沒有形成資產,那麽會計和稅法是壹致的。但本案中專利權開發支出是跨年度的,在不確定能否成功開發資產的情況下,2002年發生的200萬元開發支出仍不能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確認2003年開發失敗,無法形成資產,那麽可以在稅前列支2003年的開發費用300萬元,同時申報扣除2002年發生的開發費用,即減少200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
假設例3中發生的開發費用已經包含在技術開發費用中。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應當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該無形資產在發生時已經作為研究開發費用直接扣除的,不得分期攤銷。”因此,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符合[1996]041號文件規定的技術開發費用範圍,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已在稅前壹次性列支的,即使形成了無形資產,也不必將開發費用資本化。
無形資產攤銷
例4:假設例2中C公司取得的非專利技術,法律和合同沒有約定使用壽命,企業確定的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合同沒有約定受益期,法律沒有約定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超過65,438+00年”。
《細則》規定:“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中未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
差異分析:非專利技術在企業會計處理中攤銷年限為5年,每年攤銷20萬元(100÷5)。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至少應攤銷10年(假設按10年攤銷),每年應攤銷10.4萬元(104-10)。因此,從2004年開始,第1年至第5年,C公司應申報增加應納稅所得額96000元(20-10.4),第6年至第10年,C公司應申報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04000元(10.4-0)。
例5:F公司與G公司合並,貨款合計500萬元。G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450萬元。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規定,納入無形資產核算範圍的商譽為外購商譽。購買商譽的成本壹般應當按照壹個企業購買另壹個企業時支付的價款,扣除所購買的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後的余額確定。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自創或外購商譽不得攤銷。
差異分析:這種情況下,F公司應確認商譽的入賬價值為50萬元(500-450元)。商譽是否應該攤銷,如何攤銷,目前還存在爭議。但是,稅法已經明確規定,商譽不得攤銷費用。因此,如果在會計處理時攤銷,應進行相反的稅務調整。
無形資產的轉讓和處置
例6:仿照例5,假設2007年7月2日,C公司將該非專利技術轉讓給H公司,獲利80萬元。
差異分析:C公司轉讓該非專利技術的會計成本為30萬元(100-20×3.5),稅收成本為67.6萬元(104-10.4×3.5)。C公司在會計處理時應確認轉讓收入50萬元(80-30元),稅法規定為654.38+02.4萬元(80-67.6元)。因此,C公司在2007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37.6萬元(50-12.4)。
例7:繼例5,假設2007年7月2日,因該非專利技術被其他技術替代,該非專利技術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C公司將其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費用。
差異分析:C公司會計處理時轉入當期費用的金額應為30萬元。
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67.6萬元。因此,C公司在2007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37.6萬元(676.6-30)。
此外,企業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年第6號的規定確定;企業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應當按照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向境外投資或者捐贈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號文件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2000] 118號文件。國稅發[2003]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