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於2010年7月23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30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2065年7月23日438+00
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和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特殊和優先保護。
第三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各級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事項時,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其他情況,了解和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引導、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常識和事故處理常識,了解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抵制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誘惑。
未成年人有權檢舉、控告或者申請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每年的增長幅度不得低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設立預防和保護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其日常工作由同級團委承擔,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協調機構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並檢查和監督實施;
(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犯罪保護和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做好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受理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和控告,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五)組織開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查研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的經驗交流和學術研討,宣傳和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的有益經驗;
(七)制定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
(八)對同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和下壹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年度目標任務考核,並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七條文化、教育、工商、公安、交通、食品藥品、價格、文化執法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機制,共同做好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家庭保護
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和監護義務,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工作。
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有關單位和組織的家庭教育指導,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和科學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輟學。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缺課或者放棄正常學習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督促其返校。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女性未成年人、未成年殘疾兒童、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離婚後隨父母壹方生活的子女,應當依法履行撫養、監護職責,不得歧視、傷害、虐待、遺棄。
禁止溺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狀況,提供生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導,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同居,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姻合同。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審慎開通移動通信終端上網服務,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房屋裝修、車輛駕駛、電器使用、食品藥品使用等方面,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技術規範,防止對未成年人造成人身傷害。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並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學校、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委托監護應當充分考慮委托監護人的家庭環境、經濟狀況、道德品質等基本情況,並應當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委托監護人、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保持經常聯系,關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健康,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屢教不改或者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人進行幫助教育,送專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並抄送未成年人保護機構。
第四章學校保護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責任制,與未成年學生的家庭、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保持聯系,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和預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學校考核範圍。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配備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律輔導員,定期對未成年學生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自我保護教育等專題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生活的所在地就近入學。
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未成年學生輟學或者停止接受義務教育,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壹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教育和監護服務。在每個農民工子女集中的鄉鎮建立寄宿制學校,推動鄉鎮和村社區建立農民工子女托管服務,對經濟困難的未成年學生減免寄宿費用。
鼓勵社會捐資支持寄宿制學校建設和托管服務。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及時開展青春期教育和社會生活指導,配備心理健康咨詢師提供心理健康咨詢。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業量與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相適應,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增加學生的課業負擔。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的課外活動,組織開展文化、體育、科普等課外活動,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
學校應當建立管理制度,規範學生在校園內使用移動通信工具,向學生宣傳互聯網法律法規,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
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活動或者其他與未成年學生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或者身體有殘疾的未成年學生,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學校服務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學校應當保障校舍和其他校園設施的安全使用,定期檢查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學生的食品安全。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制度,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實施校外人員進校檢查和登記,及時制止危害、侵犯未成年學生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行為。
學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校園及其周邊的治安工作,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校園及其周邊治安管理制度,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建設公共視頻監控系統和報警系統,及時處置校園及其周邊治安事件。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針對各種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人身傷害等突發事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每學期不少於壹次。
在發生突發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時,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教學時間和課余時間向本校未成年學生免費開放;寒暑假、公休日和節假日期間,學校的文體活動場所和互聯網設施應當免費向本校未成年學生開放,相關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時,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予以答復,同時在處分決定中說明是否采納的理由。
受處分後有改正表現的,學校應當在畢業前將處分記錄從個人檔案中消除。處分輕的,不記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規劃設置特殊學校,並納入普通學校序列。特殊學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特殊學校的教育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學校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力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未成年學生被送到特殊學校後,原學校應保留學籍,其在特殊學校的學習經歷不記入個人檔案。特殊學校學生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與普通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專門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完成義務教育,提供心理咨詢,矯正不良行為,並根據社會需要進行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章社會保護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各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科普知識普及,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社會氛圍。
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公開聯系方式,接受投訴,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詢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生理、心理、法律咨詢等服務,或者為未成年人保護提供資金、場所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科技、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規劃草案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至少要建設壹個區域性、綜合性的青少年活動中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未成年人建設校外活動場所和設施。
未成年人科學、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建築者、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兒童活動中心、圖書館、文化館、公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以及文物古跡以外的公共互聯網設施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公益性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應當對學校或者社會組織集體參觀的未成年人以及隨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參觀的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體育場館、動物園以及非公共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博物館、影劇院等文物和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實行至少半價的票價優惠。
第三十四條中小學校校園周邊200米和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營業場所。
中小學校門口5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妨礙教學秩序和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攤點或者其他經營活動。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不得接納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未成年人。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入口處和其他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和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實行有效身份證件實名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有害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資料和電子出版物。出版、播放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或者觀看的圖書、報紙、影視節目、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時,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警示說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有害信息。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互聯網信息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提供煙酒;彩票銷售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發放獎金。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煙酒經營和彩票銷售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和彩票的標誌。
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如需註明註意事項,應在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明。
第三十八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宣傳衛生保健知識,開展預防接種工作,實施國家免疫規劃免費接種,並逐步擴大免費接種範圍。
衛生部門應當對學校衛生保健工作給予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並協助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健康檢查。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開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教唆、利用未成年人乞討、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節目或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救助場所,救助孤兒、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臨時監護期間,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確定其監護人,並負責將其交付其監護人。暫時無法辨認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養。
第四十壹條被解除羈押、服刑或者解除義務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或者阻撓。
第六章司法保護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在司法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進行有效的矯治,防止其再次違法犯罪。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
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專門場所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證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無法通知或者經通知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人民團體、法律援助機構派人出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對於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應當嚴格執行不公開審理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
凡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壹律不公開審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對被害人給予特殊保護。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學校、相關社會組織和辯護人也可以進行社會調查。
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社會調查,如實提供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
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被指控犯罪前後的人格特征、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表現等。偵查材料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批捕、起訴、判決的參考。
調查材料不得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離婚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有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維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
第四十九條刑罰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狀況,完善懲戒措施,開展幫教工作。
第五十條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報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由此推斷出的信息。
第五十壹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和挽救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家庭成員或者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給予勸告、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其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誡和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縱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的親屬或者其所在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人民法院撤銷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後,應當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原監護人仍應當支付未成年人生活費。
第五十三條學校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損害其人格尊嚴的行為,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處分。造成民事損害的,依法賠償;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未實行居民身份證登記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其中,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行政執法機構依法予以取締,並給予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拆除,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應當在三個月內搬遷或者關閉。逾期未搬遷或者停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未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非法接納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六個月;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壹次接納未成年人不足兩人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30日;壹次接納三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壹年內兩次接納未成年人的,依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接納未成年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
第五十九條制作或者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文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版、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觀看的圖書、報刊、電影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組織、教唆、脅迫未成年人乞討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殘忍、恐怖、色情表演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出售煙酒彩票的場所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標誌的,由煙酒民政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彩票代理機構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向未成年人發送有害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等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泄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文化行政執法機構和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問責,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所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通知後不及時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三)為非法經營場所;
(四)對提出申訴、控告或者舉報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規定,未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權批準的承擔未成年人教育任務的全日制小學、全日制普通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專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以及其他機構。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重慶市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