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並實施快速反應機制。要努力提高執行工作的快速反應能力,加強與公安、檢察等部門的聯系,及時處理執行線索和突發事件。高、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執行指揮中心,組建快速反應部隊。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執行指揮中心。指揮中心的負責人是總裁或其授權的副總裁,執行董事負責組織實施。為便於與紀檢、公安、檢察等相關部門協調,統壹調用各類司法資源,符合條件的執行主任可任命為黨組成員。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執行局,開通24小時值班電話。快速反應部隊由轄區法院的執行人員、司法警察等人員組成,下設快速反應執行小組,根據指揮中心的指令采取快速執行行動。
(二)完善審判執行協調機制。加強立案、審判、執行協作,形成法院內部解決執行難的合力。在立案階段,要加強訴訟指導、法律解釋、風險告知和庭前和解,特別是對符合法律條件的案件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在審判階段,對符合條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時采取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要大力推進訴訟調解,提高調解案件的出庭履行率和自覺履行率;要強化裁判文書的合理性,強化判後答疑制度,督促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案;要努力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增強說理的合理性,準確清晰地表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充分考慮判決的可執行性。
(3)建立有效的信訪處理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設立專門的信訪處理機構,負責信訪事項的審查和督辦,在理順與立案庭等部門職能分工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四級法院信訪事項審查處理機制。上級法院要建立轄區法院執行信訪監督制度,在人民法院網站設立專門頁面,逐案登記,加強監督,分類後取消編號。進壹步規範信訪辦理流程,暢通民意溝通渠道,對重大復雜信訪事項進行公開聽證。要重視初信初訪,從基層做起,從源頭做起。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充分發揮黨委領導下的信訪終結機制的作用。加強信訪督辦,落實領導包案制度,開展信訪排名通報。完善信訪事項落實評估機制、信訪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機制。
(四)加強實施宣傳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黨委宣傳部門的聯系,把貫徹落實作為法制宣傳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宣傳工作實施的總體方案,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要與廣播、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專題報道、跟蹤報道、現場采訪等方式,開設專欄,開展解釋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重大執行活動報道、典型案例報道、曝光被執行人逃避、逃避或抗拒執行行為等宣傳活動。要高度重視民意溝通,通過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了解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轉化為改進工作、提高執行工作水平的具體措施。
第二,加快構建執行長效機制。
(壹)建立執行聯席會議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執行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組織對妨礙執行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進行調查清理,解決執行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法院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 督促和查處黨政部門和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執行或者特殊主體阻礙、抗拒執行的違法違紀行為,協調處理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暴力抗法事件、重大執行信訪案件; 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對各類重點執行案件進行督查督辦;研究解決政府機關、國有企業等特殊情況。重大落實事項經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或形成會議紀要後,交由相關部門落實,落實情況納入綜治考核範圍。
(2)加快落實聯動威懾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努力爭取黨委的支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解決執行難問題。要明確與執行相關的黨政行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包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新聞宣傳、綜治、檢察、公安、政府法制、財政、民政、發展改革、司法行政、國土資源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人民銀行、銀監、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監管等,積極協助人民法院開展相關工作。要建設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執行案件信息與其他部門信用信息共享,通過信用懲戒督促債務人自動履行義務。
(三)實行嚴格的評價機制。要完善和細化現有執行評價體系,科學設置執行目標到位率、執行申訴率、執行結案率、合格執行結案率、自我實現率等指標,合理分配評價分值,建立規範有效的評價機制。考核由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定期、統壹、公開對考核結果進行排名,並建立末位情況分析制度、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執行案件質量評估和逾期分析制度,將執行案件質量和效率納入質量與效率管理部門監管範圍。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對執行人員的考核機制,建立質量和效率檔案,並將其作為評優定級、晉升考核的重要依據。要制定科學的結案標準,建立嚴格的無財產案件終結程序制度,做好結案統計。建立上級法院執行局和我院質量效率管理部門對執行錯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責任追究制度。上級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下級法院的裁定或者決定時,應當附有案件責任分析。如果我院質量與效率管理部門發現案件執行中存在問題,也應進行責任分析。
第三,繼續推進改革落實。
(1)優化行政權力配置。壹是進壹步完善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統壹管理協調的管理機制,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除外)對本轄區執行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協調。進壹步推廣“管案、管事、管人”的管理模式。二是案件執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統壹管理、協調執行的機構,原則上不執行具體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也可以指定專門法院執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當幹預。三是科學界定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執行權,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人員分別行使。將財產調查、控制、處置、交付和分配、罰款和拘留強制措施等事項委托執行機構,將各種執行異議、復議、案外人異議、申請變更執行法院等事項委托審查機構。四是實行執行案件科學流程管理,打破壹人負責到底的傳統執行模式,積極探索建立分段集約化執行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被執行財產的統壹調查、控制和處置,提高執行效率。要實行以節點控制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合議庭和審判長(首席執行官)聯席會議在審查、評估和提出實施方案中的作用。
(2)執行機構的統壹設置。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統壹的執行局,統壹執行局的內設機構和職能。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復議監督、協調指導、申訴審查和綜合管理機構,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執行審查、申訴審查和綜合管理機構。復議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案件執行,辦理異議復議、申請變更執行法院、監督案件執行;協調指導機構負責跨轄區委托執行案件和異地執行案件的協調管理,辦理執行請求案件,協調同級政府相關部門;投訴復查機構負責對投訴和信訪事項實施復查和監督;綜治機構負責轄區內實施的管理部署、檢查檢查、評估考核、起草規範性文件、調查統計等綜合事項。
(三)合理確定執行機構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要理順執行機構與法院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推進執行工作專業化和執行隊伍專業化。實行嚴格的集中管理,明確行政非訴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和財產處分由執行機構統壹負責。加強和規範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和高、中級人民法院質效管理部門承擔執行質量監督和瑕疵案件責任分析職能。
第四,強化執行監督制約機制
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強化執行監督制約機制作為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第壹,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科學配置行政權。區分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人員行使,相互制約和監督,保證執行權的正確行使。二是防範實施關鍵環節和關鍵節點的風險。除編制較少的地區外,要進壹步分解執行權,對關鍵環節和節點進行匯總,分成若幹階段,由不同機構或人員負責,加強相互監督制約,強化執行動態管理,防止執行權濫用。三是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認真貫徹、嚴格執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通過辦理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案外人異議等案件,以及上級法院推進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式,糾正違法執行和消極執行,加強對執行權行使的監督。四是進壹步公開執行,自覺接受參與執行各方的監督。建立執行階段發放廉政監督卡或執行監督卡、執行文書送達時公布或告知舉報電話、當事人適當參與執行等制度。抓好執行公開制度,借助信息技術和互聯網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防止出現枉法裁判、權錢交易、非法幹預辦案等問題,確保執行公正。第五,拓寬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對實施工作的監督。完善黨委、人大、輿論等各種監督機制,探索人民陪審員和執行監督員參與執行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執行公信力。
五、進壹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執行隊伍建設。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主管執行局和執行人員的培訓,定期開展執行人員與各業務部門法官的交流。要在執行隊伍中突出加強廉政建設,逐步為執行機構配備廉政監察員,加大對執行中容易發生腐敗的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加強高管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權力觀教育和警示教育;規範執行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的溝通,細化崗位職責,強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風險;建立暢通的舉報、控告、檢舉渠道和強有力的違法違紀查處機制,確保“五個嚴禁”在實施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實。要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配齊執行人員,確保鐘發[1999] 11號文件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不低於現有幹警總數的15%,確保執行人員文化程度不低於法院人員平均水平。要盡快制定出臺《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條例》,規定執行人員的資格條件、任免程序、崗位職責、考核培訓等,努力建設壹支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執行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