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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集資是在社會上通過某種借口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那麽處理非法集資的標準是什麽呢?非法集資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壹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拘役、罰金。如果是數額巨大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罰金。1.處置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集資不是獨立的犯罪。刑法中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集資的行為,是本罪的本質。多少年是非法集資的從犯?根據其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屬於主犯。從其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罪構成要件分析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和追究犯罪主體刑事責任的依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立非法集資罪,有必要進壹步分析和探討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壹)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法律虛構的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就無法通過刑法來規制司法實踐中大量單位(要麽是單位單獨存在,要麽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 * *)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單位非法集資案件中,這種故意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以單位名義追求危害社會的特定結果。在故意上,單位犯罪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誌,與單位成員的個人認識和意誌有嚴格的區別。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是壹種資本運作過程,即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集中不特定對象的資金,使其成為正式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涉及人數多、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納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應有的地位。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通過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回報。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壹種特殊的詐騙,因此既具有壹般詐騙的特征,又具有壹般詐騙所不具備的特殊性。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用於集資牟利的資金,包括金錢和財產;但後壹種犯罪即詐騙罪的客體是特定的,即行為人對特定的人或單位實施詐騙,並取得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不同的。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直接使受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者交付的財產可以是投資獲利,也可以是買東西。就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是壹部特別法。因此,以詐騙手段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什麽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的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者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4.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2018處理非法集資的標準是什麽?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識別非法集資的方法: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

2.正確認定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所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經過批準。

3.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蘊含著巨大的風險。

4.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的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的,參與非法集資者投入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壹些單位或個人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投資回報高的開發項目時,壹定要仔細鑒別,謹慎投資。

處理非法集資的標準是什麽?非法集資壹般與集資金額成正比。集資金額越大,自然懲罰力度越大,涉及三個層面。壹種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級提高壹次,懲罰加強壹次。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集資的行為,是本罪的本質。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特別是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和私下發行股票和債券。二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給予投資者投資回報。有的不法分子通過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通過購買或包銷產品承諾支付回報;還有的以商品銷售的形式吸收資金,以承諾回租、回購、轉讓的形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目的。犯罪分子為了掩蓋自己的非法目的,往往會與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化地達到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情節嚴重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個人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集資詐騙,金額65438+萬元以上;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單個集資詐騙累計金額達到65438+萬元以上。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文件和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集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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