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觀方面,又稱犯罪的主觀要件或罪過,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後果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人在犯罪時的心理狀態是非常復雜的,可以概括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兩個心理要素。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征出發,通過對犯罪的描述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即把犯罪表述為違反刑法,屬於刑事違法,應當受到懲罰的行為;犯罪本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即把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混合犯罪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壹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了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統壹於同壹犯罪概念中。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是壹種形式與實質相統壹的混合犯罪概念。犯罪主觀內容,或稱罪過內容,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必須知道的事實內容和意誌狀態。犯罪的主觀內容包括兩部分:意識因素和意誌因素。1.意識因素這是指行為對事物及其屬性的認識和辨別。(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其結果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或者對與犯罪對象有關的事實和性質的認識。(2)行為人對犯罪基本事實的認識,或者與犯罪客觀方面有關的事實。行為人對犯罪基本事實的認識首先包括對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二者之間因果關系的認識。只有刑法分則明確要求行為人知道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事實,犯罪客觀要件才能構成具體犯罪的內容。我國刑法不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刑法,即不要求知道刑事違法性。如果不知道壹個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就不能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那麽就很容易被壹些人以不懂法為借口逃避刑事責任。2.意誌因素這是指行為決定根據對事物的認識來控制自己行為的心理因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意誌對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現為希望、放任、過失和輕信四種形式。(1)希望是指行為人積極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意誌。(2)放任主義,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放任自流,不加控制、不加幹涉的意誌。(3)過失是指行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未能預見本應預見和可能預見的危害結果,造成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4)輕信是指行為人盲目相信自己,過於輕率地選擇和控制自己及其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故意狀態。我國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由具有特定內容的意識因素和這四種意誌形式之壹構成的。沒有意識因素和意誌因素,罪就不能成立。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我國刑法確定的犯罪形態之壹。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從犯罪的內容看,犯罪故意具有兩個特征;第壹,在意識方面,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其次,在意誌方面,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刑法理論根據意識和意誌的不同情況,將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規定的大多數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另壹種犯罪形式。我國刑法第15條第二款規定:“過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過失犯罪,都要求有嚴重的危害結果。沒有嚴重危害後果的合法發生,就不可能有過失犯罪。根據《刑法》第15條的規定,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社會後果,但因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因已經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造成危害社會後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從犯罪的內容看,過失犯罪具有兩個特征:(1)從意識上講,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2)在意誌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根本否定態度。根據犯罪內容的特點,刑法理論將過失犯罪分為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造成這種後果的主觀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從而導致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自己的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即某人對某種危害結果的希望和追求。犯罪目的對犯罪對象的直接定位,說明有犯罪目的的犯罪必然有直接追求。顯然,間接故意只是附帶的,犯罪過失對危害結果是消極的,不可能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有犯罪目的。犯罪動機是指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在沖動或內因,目的是行為人在某種動機的推動下,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犯罪動機先於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先於犯罪動機。同壹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動機可能不同。同壹犯罪動機可以導致幾種不同的犯罪目的。我國刑法對犯罪動機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而我國刑法分則中的很多條文規定了情節嚴重、情節惡劣或者情節輕微,犯罪動機無疑是能夠說明情節的重要因素之壹。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的誤解。這是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殊問題,主要解決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情況有誤解時的刑事責任。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可分為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1)法律誤解所謂法律誤解,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認識。行為的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壹。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某壹行為在刑法上不認為是犯罪,但行為人因誤解法律而認為是犯罪。2.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3.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犯罪性質和刑罰輕重上有不正確的認識。(2)事實認識錯誤所謂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對事實的認識不正確。行為人對犯罪對象和犯罪客觀事實的認識是本罪的重要內容。具體來說,這包括以下內容:1,行為人對目標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行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質和類型的錯誤認識。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如誤殺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過失犯罪或意外事故;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的認識有錯誤,但對犯罪對象的認識沒有錯誤,比如他錯殺了人,對形式責任沒有任何影響;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的類型有認識錯誤,則按照行為人主觀上知道的對象類型定罪。2、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所選擇的犯罪手段的性質的錯誤認識。這種情況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但由於死亡結果沒有發生,行為人只承擔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3、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有錯誤的認識,仍然按照主客體壹致的原則對待行為人。4.行為錯誤。這意味著行為人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時,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結果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行為人壹般仍要承擔未遂的刑事責任。嚴格來說,行為錯誤不屬於認知錯誤,但是因為它和認知錯誤在概念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我們壹起研究。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已經預見到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