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機構的信任下降。壹是存在壹些司法機關為錢辦案的現象,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個別辦案人員受賄枉法裁判,社會影響惡劣。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裏”、“壹粒老鼠屎壞了壹鍋粥”,讓壹些人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下降。第二,輿論宣傳也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任。雖然打官司難的問題客觀存在,但通過壹些媒體對“打官司難”案件的過度報道,“打官司難”的觀念深入人心,司法腐敗的報道讓人民群眾更加感受到“打官司難”。
(2)人民的訴訟水平不高。限於法律知識,很多人對訴訟中的訴訟風險認識不充分,舉證意識不強,對判決執行中的風險認識不充分。他們認為只要有理,就應該勝訴,勝訴後就壹定能執行。他們把所有責任“轉嫁”給法院,要求法院安排。壹旦遇到風險,難以理解和接受,認為是法院辦案不力造成“訴訟難”。
(三)部分法官觀念陳舊,忽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相信只要實體處理沒有問題,壹些小的程序問題都不算什麽,程序違法的現象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壹些法官在壹定程度上還存在以案說法辦案的思想,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沒有有機結合,因此出現了“官不為民”的現象,導致案件審結後當事人仍然無法接受判決,到處投訴,在壹定程度上對法院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
(4)少數法院辦案不公,執法不力。從統計調查來看,少數法院辦案不公、不痛快、不力。雖然數量很少,但影響極其惡劣,嚴重影響了法院的聲譽。此外,律師行業的不正之風也沖擊和幹擾了公正司法。壹些代理人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采取各種方式拉攏、腐蝕法官。個別律師甚至以給法官好處為名,欺騙委托人,向委托人索要錢物,敗壞法院和法官的聲譽。在收費方面,有些案件的收費高於《人民法院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緩交、減收或免收訴訟費的案件占全部收費案件數的1.2%,比例不大。
(5)訴訟成本高。目前法院訴訟費是按照爭議金額收取的,案件受理、訴訟保全、反訴、上訴、鑒定、執行等費用都需要預交,所以當事人需要先準備壹大筆費用。此外,壹些當事人不得不聘請律師,高昂的律師費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此外,當事人還要支付壹定的誤工費、交通費、調查取證費、打印費等。,這些加起來讓當事人對訴訟成本之高有了深刻的認識。
(六)法院辦案經費緊張,設備落後。這主要表現在基層法院和法院因為辦案經費問題,辦案效率低下,異地執行無法正常進行。
四、克服“困難”的幾點建議
(壹)堅持“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2)完善審判機制,提高審判效率。推行復雜案件分流制度,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采取切實措施,嚴格限制審理,確保案件及時審結,縮短案件審理周期,使當事人盡快擺脫訴訟糾紛;嚴格再審立案標準,解決終審問題,減輕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3)改革創新執行制度。“執行難”是困擾法院工作的壹個重要問題。可以說“訴訟難”已經解決了壹半。我們認為,債務人故意逃避債務的,應當制定法律規定,對其行為進行制裁和約束;對於地方保護問題,我們應該改革執行機構的設置,以避免和解決這壹問題。
(四)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宣傳,以個案討論等多種形式宣傳法院工作。從這個調查來看,壹些認為打官司難的人是親戚或朋友告訴的。因此,人民法院自身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加訴訟活動的透明度,讓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訴訟活動,支持法院的工作。在這次調查中,有人從報紙、電視上看到壹些具體案例,認為打官司難。要加強宣傳和公關,減少對法院存在問題的誇大和歪曲宣傳,增加正面宣傳。爭取全社會對法院工作的理解,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5)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下崗職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工資等案件免、緩交訴訟費的規定。繼續關註弱勢群體,依法減免訴訟費用,確保有理有據、沒錢的人也能打官司、打贏官司。加強法院與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溝通和協調,完善二者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統壹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標準和條件,為法律援助律師出庭提供便利。
(六)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的規定,積極探索“兩個便利”原則在司法活動中的運用,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便民制度。采取巡回審判,就地辦案,方便群眾訴訟。
(7)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取消再審制度,建立以二審終審為主,三審終審和壹審終審為輔的多元化審級制度。規定壹般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以及可能涉及地方保護主義的重大涉外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案件簡單、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明確、訴訟標的較小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實行壹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