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向居民和單位的日常生活、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供水設施,是指單位和個人主要以其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自身生活、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通過儲存、加壓等措施重新向用戶供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和監督。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屬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資源規劃、住建、城管、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相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的水行政監管,及時查處損壞城市供水設施和非法取水的行為,確保城市供水安全。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在財政預算中列明專項資金,保障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第七條城市供水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保證供水和水質並重,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和其他用水。第八條城市供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環保材料,改善水質,提高水的利用率。
鼓勵城市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條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優先利用地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的原則,制定年度城市供水計劃,合理配置城市供水水源。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設立醒目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第十壹條城市公共* * *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供水工程;已建成的自備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關閉。
因生產經營的特殊需要,確需使用自有水源或者自建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第十二條因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短缺等特殊情況不能保證正常供水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臨時限制性措施,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同時建設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工程。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供水壓力要求超過國家供水壓力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有關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執行。
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城市供水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城市供水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組織驗收,並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涉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水工程專項驗收,並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