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下面,我為大家精心搜集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希望能幫到妳!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對公眾開放、消費者以營利為目的自娛自樂的歌舞娛樂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和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曲、舞蹈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娛樂設備提供遊戲娛樂服務的經營場所。
本辦法適用於其他兼營娛樂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優秀的民族文化藝術,為公眾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和品牌經營。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對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對本地區娛樂場所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娛樂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下列場所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壹)房屋用途包含住宅建築;
(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建築物;
(三)居住區;
(四)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周圍;
(五)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醫院周圍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圍繞中國* * *各級黨委及其所屬部門、各級人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政協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各級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
(七)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建築物地下室以下(不含地下室);
(九)毗鄰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的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娛樂場所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和進口的規定;
(二)歌舞娛樂場所消費者人均占有和使用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農村除外),娛樂場所使用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不包括辦公室、倉庫等非營業性區域;
(三)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有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地區設置娛樂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標準;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和消費人數的核定標準,但不得低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總量和布局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以上地方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前,舉辦者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咨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舉辦者進行行政指導。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三)組織結構和章程;
(四)出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不存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
(5)經營場所的,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或租賃意向書;
(六)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
(七)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標明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以及包廂、包間的面積和位置,娛樂場所應當標明遊戲娛樂事業部的營業地點和遊戲娛樂設備的數量和位置;
(八)消防、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設立場所的選址、周邊環境、面積等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在設立場所和文化廳辦公室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天,並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娛樂場所使用的遊戲娛樂設備進行內容檢查。
第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結果和對文化產品內容的核實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批準的,發給《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變更投資者數量、投資比例和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增設或者變更歌曲點播系統,娛樂場所增設或者變更遊戲娛樂設備,應當報原發證機關核實。
第十七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經營情況報告,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根據設立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期。
第十八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期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註銷《娛樂經營許可證》,並通知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壹責任人。
第二十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節目的播出和演出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
(二)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連接境外曲庫;
(三)不得擅自改變歌曲點播系統使用場所。
第二十壹條娛樂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檢查內容的遊戲娛樂設備;
(二)有獎品的經營活動,獎品目錄應報當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不得擅自改變遊戲遊藝設備;
(四)實行遊戲、娛樂區管理,並有明顯的區劃標誌;
(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遊戲區。
第二十二條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娛樂場所不得為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遵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自查和檢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本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檢查應記錄在業務日誌中。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予以制止,未予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和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標誌應當標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督措施。
第二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信用管理檔案,記錄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的處罰,以及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者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娛樂場所第壹負責人和專職內容管理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
第二十八條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壹)、(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壹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