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敗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二審判決仍然無效,可以上訴,申請再審。合同糾紛的解決: (壹)協商當事人自行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約定,通過陳述事實、說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簽訂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容易發生糾紛。發生糾紛怎麽辦?從維護團結、履行合同的角度出發,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努力在短時間內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對於合同糾紛,雖然可以采用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這種解決方法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而且不利於團結和今後的合作交流。協商解決簡便、及時、快捷,有利於減輕仲裁和司法機關的壓力,節約仲裁和訴訟成本,有效防止進壹步的經濟損失,也有利於增進爭議雙方的友誼,致敬和加強雙方的合作關系,擴大交流,促進經濟發展。由於這種良好的處理方式,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頗為流行。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爭議應遵循以下原則:第壹,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壹方以行政命令、更不用說威脅切斷供應、終止合作等手段強迫對方談判,以此來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責,沒有對方責任的“霸王協議”。第二,合法性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協議無效。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第壹,明辨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是非責任。雙方都不應壹味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爭端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認為自己是對的,責任在對方,就很難相互理解,達成壹致。二是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談判過程中,雙方相互理解,真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但不能壹味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特別是投機倒把、行賄受賄等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違法行為要予以揭露。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合法,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當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主動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合作的名義。為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為個人利益而豐富國家的慷慨。第三,及時解決。如果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僵持不下,糾紛長期無法解決,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否則合同糾紛會進壹步擴大,特別是壹方有故意違法侵權行為的,應及時采取其他方法解決。(二)合同糾紛調解,是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即調解員)的主持下,自願對爭議雙方進行解釋和說服,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點:第壹,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進行的,與雙方自行和解明顯不同;第二,第三方主持調解只是說服雙方互相理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說明調解和仲裁是不同的;第三,調解是以事實、法律和政策為依據的合法調解,而不是無視是非、無視法律和政策之間的“和稀泥”。合同爭議雙方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爭議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壹是自願原則。自願有兩層含義:第壹,糾紛發生後,是否通過調解解決,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調解不同於審判。如果爭議雙方根本不願意通過調解解決爭議,那麽調解就無法進行。第二,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達成的。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耐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耐心勸導,以理服人,以情動人,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表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當事人。當事人對協議內容有意見的,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第二,合法性原則。根據合法性原則的要求,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參照合同的規定和條款辦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糾紛調解主要有三種類型:1行政調解,是指應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在其上級業務部門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對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部門和業務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並監督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他們壹般熟悉本系統內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要求的協議,比較容易。當事人屬於同壹業務主管部門的,解決爭議是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這種情況下,雙方很容易達成壹致。如果雙方屬於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雙方業務部門可以出面調解。例如,根據它規定,國家有權根據需要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在執行計劃時,有權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要求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對於這種因計劃執行而產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並說明計劃變更,對方更容易接受並達成調解協議。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制作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仲裁、調解和仲裁解決。它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在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合同爭議的協議。我國根據有關規定,在仲裁機構主持下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與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壹方不執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生效的調解協議強制執行。3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經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應當在審理中先行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重要方式。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制作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根據人民法院的規定,調解還必須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不宜久拖不決。(3)仲裁仲裁也叫仲裁。合同仲裁,即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由第三人依法對合同糾紛進行仲裁,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方式。仲裁是世界各國現代國家普遍確立的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共同糾紛仲裁是各國商務活動中的通行做法。根據我的答復,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壹般限於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工方面的爭議。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財產關系產生的爭議不能通過仲裁解決,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通過仲裁解決。就壹國之內的經貿仲裁而言,大致有三種:(1)民事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發生經濟糾紛時,雙方約定由雙方選定壹名或多名仲裁員進行仲裁。仲裁員的仲裁決定與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壹方拒不遵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另壹方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壹方不履行仲裁決定的,另壹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2)社會組織仲裁。即當事人約定現在或將來會發生壹定的經濟糾紛。仲裁由社會組織內部設立的仲裁機構進行,這種仲裁裁決也具有法律效力。廣義的民事仲裁包括這類仲裁;(3)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即國家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由國家行政機關設立的某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不是由司法機關審理。合同仲裁具有以下特點:第壹,合同仲裁是合同雙方自願選擇的壹種方式,體現了仲裁的“意思自治”性質,即合同糾紛是否通過仲裁解決完全取決於雙方的意願,不允許強制。壹方請求仲裁,另壹方不同意,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此外,仲裁地點、仲裁機構和需要仲裁的事項也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在仲裁協議中決定的。第二,在合同糾紛仲裁中,第三方的裁決具有約束力,能夠最終解決糾紛。雖然合同糾紛的仲裁是由雙方獨立提交的,但仲裁裁決壹旦作出,法律將以國家強制力確保其執行。合同糾紛經濟仲裁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執行。如果壹方不履行裁決,另壹方有權請求法院執行。第三,合同糾紛仲裁方便、簡單、及時、便宜。首先,我國合同仲裁實行壹次性裁決制度,即由仲裁機構作出壹次性裁決。為了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不得就同壹案件提起訴訟。因為,既然當事人自主自願同意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意味著當事人對仲裁機構和裁決的信任,應當服從和積極履行仲裁裁決。其次,仲裁可以簡化起訴、受理、調查取證、調解、庭審、當事人辯論、上訴等壹系列復雜的訴訟活動程序和階段,這些程序和階段往往耗時數月甚至更長,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第三,合同糾紛仲裁的費用相對較低。所以與訴訟相比,它具有方便、簡單、及時、低成本的特點。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通過仲裁解決糾紛時應遵循壹定的原則。根據中國仲裁實踐和中國仲裁法及涉外常設仲裁機構的有關規定。(4)訴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四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式因其靈活、簡便、解決爭議更快、成本更低而深受當事人歡迎。但如果其中壹方不願意仲裁,雙方的糾紛只能通過訴訟而不是仲裁來解決。因此,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壹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重要途徑。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訴訟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的,最權威;其次,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判決的執行有國家強制力保障。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在具體應用中,需要當事人能夠根據所遇到的糾紛的情況進行實際分析,選擇解決方案。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5條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6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