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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界和法律界有什麽區別?

其實這不是問題,而是話題。推薦以下兩篇論文。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

張連起

在業務約定書中,壹般會談到審計師應該使用什麽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和出具報告,也會談到被審計企業應該使用什麽會計準則編制會計報表。我來解釋壹下。

首先說壹下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所謂會計責任,是指企業自身應當能夠編制完整的會計報表,包括按照會計準則要求所做的各種披露和附註,並提供相關的總賬、明細賬等會計記錄。審計責任是指審計人員根據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和記錄,驗證其正確性。審計師的“核查”工作做到什麽程度,保存什麽樣的檢查記錄,都是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人員壹旦負責審計,就不應該承擔任何會計責任,否則就是自己檢查自己的正確性。這種自省從來都是“老鼠看倉庫,什麽都看。”

理想的審計應該是客戶準備會計報表和附註,然後審計師開始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審計報告只有壹頁,就是審計意見那壹頁。下列會計報表及其附註應為被審計企業的作品。現實中能做到這壹點的客戶並不多,所以審計師不得不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做完會計報表和附註再開始審計。當然,做報表的原材料都是客戶的。這是不是“審核自己的工作”,從而違反了獨立性原則?

不同的國家對此有不同的規定。美國審計準則認為這是違背審計人員獨立性的,企業的會計人員應該做好會計報表和附註。中國的審計準則可能不會禁止這種做法,因為國內會計師的整體水平不高。也許正因為如此,國家領導人題寫的“不要做假賬”這句話,不清楚是在提醒企業做賬的財務人員,還是在提醒不做賬只審核的審計人員。

因此,很容易理解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的區別。會計準則首先是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和報告,審計人員也要學習會計準則,這樣才能查企業的會計記錄。審計準則規範審計人員的工作。

壹些企業因為海外上市,不得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會計報表編制。企業事實上沒有能力遵守國際會計準則。但這是企業不得不履行的會計責任,不能壹下子推給審計人員。因此,企業根據中國會計準則的要求,套用國際會計準則的格式,做出壹份非常淺薄、漏洞百出的符合國際會計準則標準的所謂會計報表,供審計人員審計。壹旦審計人員指出這裏那裏有問題,企業可以說,那妳的審計人員給我做審計調整!實際上,這就變相地把會計責任推給了審計師。可惜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情況並不少。最近SEC要求,只要有重大審計調整,就可以認為企業會計內部控制有問題,要披露這個問題。這對那些沒有能力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或美國會計準則編制會計報表的上市公司來說是個壞消息。我不知道他們將如何應對這壹挑戰。

作為壹名審計人員,我們不僅要學習會計準則,還要徹底掌握審計準則。審計準則不僅規範了審計報告的措辭,還規定了其他業務的執行標準,如如何審核會計報表和預先約定的程序,應出具什麽樣的措辭報告等。有了這些規定,審計人員做任何事情都有章可循。在美國,法律觀念更強,任何機構的設立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審計人員平時做的都是壹般的業務,可能沒有意識到凡事都要按照審計準則辦事,遵守規則的重要性。但是壹旦遇到特殊的業務,或者可能被訴訟的業務,妳就意識到有法可依的好處了。例如,2003年底,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文件,要求審計人員為被審計企業填寫外匯報表,並在填寫的表格上發表審計意見。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做了。嚴肅地說,這個要求並沒有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第二,審計準則的任何條款都沒有規定所要求的審計意見。需要什麽樣的檢查工作才能表達這樣的意見,國家外匯管理局沒有規定,審計準則中也沒有規定。所以外管局的這個文件是壹個邏輯不嚴密,執行起來比較困難的文件。至於壹些地方政府機構要求審計人員出具意見的各種奇奇怪怪的報道,沒有依法辦事的精神,沒有邏輯。簡直就是欺負審計人員。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界定

徐昕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壹對密切相關的概念,它們通過委托經濟責任緊密聯系在壹起;同時,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在註冊會計師審計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到註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劃分以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縱觀世界各國歷史,由於兩者的界定不清,引發了壹系列的訴訟案件。例如,在1931中,Ultramares Corp .訴Tachi會計師事務所;羅賓斯公司於1938 (1)年初破產。與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不清有直接關系。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註冊會計師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如何科學合理地界定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對於加強會計工作,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試圖從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不同概念出發,對二者進行區分,以期為我國註冊會計師執業中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科學劃分提供理論依據。

壹,會計責任的理論溯源

任何從事某項活動的主體都要對其活動和結果負責,因為社會賦予了它完成特定目標的特定權利。權利和責任是統壹的,社會也要求主體對行為的結果負責。會計人員運用組織賦予的職權從事會計工作時,應承擔壹定的會計責任,以保證會計目標的實現。因此,我們不妨選擇這個角度來認定會計責任,即:會計的本質->;會計目標-& gt;有責任

1.會計本質->;會計目標

會計是壹種管理活動,這可以從管理的定義和會計職能的發展得到證明。

管理是將人類組織(集體)中的個體聯系在壹起的紐帶。它能使組織力量大於組織中個體力量的總和,放大每個個體的效能,產生個體力量所不具備的效能,從而實現組織目標。管理由五項基本職能組成;預測和計劃,組織和指導,監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勵,挖掘潛力和創新。會計從幾乎原始的結匯票據開始,發展到現代會計。其功能不斷拓展,涉及預測、計劃、決策、監督、控制、激勵等領域。會計不是被動地適應面對會計信息各方的需求,而是通過提供會計信息主動影響決策行為。會計處理經濟業務,判斷其合法性和經濟性,從而直接履行經濟活動的決策和控制職能,成為現代決策管理系統中最靈敏、最有效的控制系統。因此,可以說,會計是壹個開放的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的活動就是管理活動。

由於會計是壹項管理活動,它在整個活動過程中的職能是反映、監督、控制、預測、分析和決策。會計不僅記錄過去,反映現在,更註重預測未來(這不取決於會計人員是否要求,而是由會計的性質決定的)。會計的反映和監督職能旨在記錄和報告過去發生的經濟業務,從而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其重點是經濟活動的過去和現在。會計的預測、分析和決策功能是有目的地、溫和地指導未來的經濟活動,使其朝著符合決策者意願的方向發展。可見,會計行使職能是為了實現以下目標:①滿足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②為企業外部有關各方了解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供信息;③為企業內部管理提供信息。

2.會計目標-& gt;有責任

會計責任可分為外部責任和內部責任,即會計的外部責任在於: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和完整;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會計的內部責任在於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內外部責任都是為了保證會計目標的順利完成。

同時,會計作為壹種管理活動,按照預先確定的準則編制財務報告,記錄和報告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其公允性通過審計予以證明,從而向社會公眾提供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使會計人員對社會公眾承擔財務責任。會計活動在記錄過去和現在的同時,提出影響未來經濟活動的預測性準則,保護各種資源得到經濟有效的利用,由此產生了會計管理責任。

可見,無論是從財務責任和管理責任的角度,還是從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的角度,會計責任都是會計作為壹項管理活動所應該承擔的。與會計責任相對應的是會計權利。正因為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主體要對社會公眾承擔如此多的會計責任,他們就應該比其他人有更多的權利根據法律法規和專業判斷對會計信息進行處理,使其真實完整,更有利於管理。

綜上所述,會計責任是指相應的會計目標,會計活動應當承擔的責任是保證會計目標的實現。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涉及以下三個方面。(1)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隨著企業規模和業務量的逐步增加以及交易處理的復雜化,作為企業經濟命脈的財務部門在會計程序上可能會出現更多的錯誤和舞弊。因此,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證企業的有效運行。(2)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只要兩權分離,所有者就把經營權交給了經營者,經營者就應該責無旁貸地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因此,會計不僅僅是簡單的核算,更是監督企業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資源(對於國有企業,即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3)向企業外部各方提供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正確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可靠的會計信息。國家宏觀經濟決策部門、企業管理者、投資者和債權人都需要了解企業真實的會計信息進行決策。企業集團要從整體上反映整個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也要求獨立的會計部門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信息,從而保證集團整體決策的需要。

二、審計責任的理論溯源

1.獨立審計行為的演變

獨立審計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它與壹定時期的社會生產力水平、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經濟發展、社會文化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其中經濟環境的變化是審計行為演變的直接動因。考察獨立審計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獨立審計行為的演變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1721年到20世紀初。股份公司的出現和發展使經營者直接對所有者負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直接導致了獨立審計的出現。在此期間,審計的主要目標是發現錯誤和防止弊端,並通過對公司會計科目的詳細審計來評價受托經濟責任的完成情況。審計的外部主體主要是股東。

②20世紀初至30年代。金融資本對產業資本的滲透使經營者的委托責任復雜化,責任對象既是股東又是債權人。因此,審計的目標是判斷信用狀況。在審計方法上,引入抽樣審計對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進行審計。其外部利益相關者也發展成為股東和債權人。

(3)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現階段,沈重的經濟危機給整個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所以我們更加重視經營者的受托責任。在會計和審計人員看來,會計信息失真和審計質量低下是導致1929經濟危機的重要原因。因此,審計的目標就變成了對報表的可信度發表意見。不僅要審計資產負債表,還要審計損益表。審計方法發展成為以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審計外部方的範圍更廣,除股東和債權人外,還包括證券交易機構、金融機構和潛在投資者。

(4)20世紀30年代至今。經濟國際化趨勢加劇,跨國公司的空前發展使經營者的受托責任進壹步復雜化。審計的外部利益相關者已經發展成為整個社會。審計的目標是對報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使用各種方法審計所有報表,如基於系統的審計和電子數據處理審計。國際審計準則已經出現並逐漸完善。

2.審核行為-& gt;審計責任

通過對獨立審計行為演變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經濟環境對審計行為的影響取決於壹定階段經營者受托經濟責任的特征。生產力的發展引起受托經濟責任的變化,這是推動審計行為演變的根本原因。審計的目標是評價受托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審查和評價受托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確定或解除其受托經濟責任,並保證其有效履行。如何實現審計目標是審計責任。

經濟發展以來,受托經濟責任的對象擴大到全社會,責任範圍進壹步擴大,責任強度進壹步加強。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在於審計報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審計報告應當如實反映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範圍、審計依據、審計程序和審計意見;(不偏不倚,不帶任何偏見,影響會計報表公允表達的所有主要方面都應披露;(r)可驗證性,即如果事後需要驗證,按照同樣的審計程序可以得到同樣的審計結論。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根據《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壹條和第三十九條,“註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專業標準和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不按照職業準則和規則的要求開展業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審計責任是註冊會計師對自己的評價和驗證的責任。

可見,審計責任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在內容和性質上是不同的,兩者不能相互替代或相互免除。

第三,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定義的國際比較

現有的中外審計準則對會計和審計責任的定義沒有給出準確的解釋。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在審計目標和審計責任方面仍然存在差異。本文選取了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進行比較分析。

第壹類:歐洲國家,如瑞士,很少規定審計師在發現重大錯誤和舞弊方面的責任。在瑞士,審計的目標是使審計員能夠對財務報表的合規性發表意見。審計師的職責是同意或不同意提交給股東大會的賬目。瑞士的審計師不驗證賬目的真實性和公平性,而是驗證賬目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根據瑞士審計的專業實踐,審計人員不需要系統地尋找舞弊。因此,即使審計人員發現了違法行為,也不必承擔在審計中是否采取了應有註意的責任。在這壹點上,瑞士和德國差不多。

第二類:嚴格規定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和發現舞弊的責任。這些國家主要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和日本,以美國為代表。美國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發表意見,並聲明財務狀況符合公認會計原則”。以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為審計目標,是從早期的審計目標演變而來的,就是發現舞弊。雖然審計並不專門尋找舞弊,但審計師要對可能導致財務報表重大差異的舞弊和錯誤負責。至於發現舞弊和錯誤的法律責任,如果審計人員因疏忽造成損失,就要對客戶和第三方負責。

第三類:沒有具體的準則和法律規定。主要是中東的壹些國家,比如約旦和科威特。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國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定義不同,分歧的焦點在於對審計人員是否有發現舞弊責任的不同認定。國際審計準則在協調各國差異的基礎上指出:“註冊會計師應當能夠為發現對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的舞弊和錯誤提供合理的保證。”同時也指出,“未發現會計報表重大錯報和舞弊,並不意味著審計工作未按照公認審計準則進行,而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可見,註冊會計師只要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執業,就不應該對審計負責。對於報表中虛假信息造成的影響,被審計單位應當承擔會計責任。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起步較晚,在兩者的界定上,更多借鑒了國際審計準則的意見。

四、兩個概念在實踐中難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的審計責任主要包括:(審計師自身原因,如註冊會計師未能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和註冊會計師法,或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深國元業”、“長城”、“衡水造假”三大舊案和“瓊民源”、“洪光實業”、“東方鍋爐”三大新案,都是因為審計師沒有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計。(受審核方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戶的失誤、欺詐、違法行為和客戶的經營失敗。

我國註冊會計師審計還存在壹些現實問題,導致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壹)註冊會計師獨立性不足

獨立審計的主體是處於超然獨立地位的註冊會計師,是壹種委托審計,而不是強制審計。因此,獨立審計應該具有雙重獨立性,既獨立於委托人,又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目前,會計師事務所“掛靠制”和行政幹預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難以實現真正的獨立,打破行業和地區壟斷。這是造成實踐中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不清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二)對兩個概念理解的差異

目前,我國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理解存在分歧。

1.會計專業和公眾之間的理解差異

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合理地保證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使會計報表使用者做出合理的判斷和決策。但是,註冊會計師審計並不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正確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100%承諾,而是對被審計單位未來發展和經濟效益、效率的積極保證。然而,註冊會計師在中國的發展時間不長,公眾對私人審計的性質和審計報告的意義存在壹些誤解,公眾的審計期望與審計的實際作用也存在壹些差距,這是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不清的另壹個客觀原因。

此外,註冊會計師行業在中國起步較晚,公眾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理解和幫助也很大程度上缺乏。比如在審計業務中,需要通過信函、證書等方式獲取審計證據。事務所向與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各方發送信函和證書,但不能保證有效收到回復。公眾對註冊會計師職業的無意識無疑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壹些困難,從而影響了審計質量。

2.企業和公司的區別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難以界定,且相互轉嫁風險的原因之壹,是兩種責任的承擔者角度不同,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被審計單位與事務所之間存在利益沖突。

被審計單位總是以“被審計單位應當查清存在的問題”為由,推卸其會計責任。但現代審計已經從明細審計發展到抽樣審計,從審計取證的廣度來說,不可能涉及到企業所有的憑證和賬簿;從審計取證的深度來看,審計工作只是在短時間內對企業會計信息真實性和公允性的重新認定。審計人員只是從原始憑證中推斷業務的起因和過程,理解非常不全面。如果企業管理者、會計人員和關聯方串通舞弊,審計風險將大大增加。所以,只可能承擔因審計失誤造成的審計責任。

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素質普遍較低,壹些事務所從事業務,如記賬、編制報表等。,這確實讓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難以界定。當註冊會計師從事代理業務,作為審計人員,但卻代表會計主體,然後事務所根據虛假甚至不實的會計信息對報表進行審計時,他們的責任界定就會變得非常模糊。

法律不完善

1.會計準則的不確定性

會計準則對許多交易和事項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這種選擇性和準則之外的業務的會計處理是會計和審計責任不明確的原因。這種選擇性使得公司有許多可供選擇的會計方法來編制會計報告,而獨立審計師在評價會計方法的選擇時缺乏明確的標準,使得會計責任容易轉移到審計責任上,從而造成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2.責任對象不明確

我國現行準則中,對審計人員的責任對象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企業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對象。由於沒有責任對象,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界定可能會比較模糊。

3.專業判斷沒有明確依據

在獨立審計過程中,往往需要運用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這種判斷在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時具有主觀性。比如註冊會計師對“重要性”的評價,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都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會計師和審計師需要運用專業判斷。由於他們所處的環境和各自的目標不同,他們的專業判斷不可能完全相同,重要性原則的判斷是影響審計質量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壹旦涉及到雙方的責任,就很難界定是會計師濫用會計政策還是審計師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再比如,公司重組上市的審計也存在這個問題。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在原國有企業的基礎上進行重組的。上市前公司整體重組、分立重組或合並重組,需模擬重組企業前三年的會計報表。雖然模擬會計報表也經過了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但是目前還沒有與報表模擬相關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使得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更加依賴自己的專業判斷,出現問題時很難分清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資產評估責任。

除了以上因素,雙方的責任相互混淆,還有壹部分原因是雙方在壹些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做文章。如“錯誤與舞弊”、“管理失敗與審計失敗”,審計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以及會計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不同含義。實際操作帶有主觀性,難以嚴格界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界定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實踐

目前在審計實踐中,可行的方法是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實行會計信息承諾制,通過加強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強化社會監督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提高會計工作和審計工作質量,盡可能避免註冊會計師法律訴訟的發生。

總之,嚴格界定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並不容易。只能盡可能完善各種制度和體系,以實現公平正義,促進企業發展,保護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1931、Ultramares Corp .訴Tachi會計師事務所案:Ultramares Corp .根據Tachi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向Fred Stern Rubber進出口公司發放貸款,後者破產,導致貸款人遭受巨額損失。結果公司老板對會計師事務所大發雷霆,指責其未能查清借款企業虛構應收賬款的造假行為,審計存在疏忽,要求其賠償損失。這壹事件,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邊界不清帶來的隱患。1938年初,羅賓斯公司破產,也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界定立下了汗馬功勞。羅賓斯公司的破產使許多股東和債權人遭受損失,尤其是湯普森公司,它是該公司的最大債權人。因此,湯普森將指責審計師,指控普華永道在審計中的疏忽,並要求其賠償所有損失。在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上,沃特豪斯會計公司駁回了湯普森的指控和要求,認為他們是根據美國會計師協會頒布的1936《獨立公共會計師審查財務報表》中規定的規則進行審計的,不存在過錯;羅賓斯公司的破產是經理們合謀造成的,審計人員對此沒有責任。最終,該案以會計公司返還歷年收取的審計費50萬美元作為湯普森公司遭受巨額損失的壹種“安慰”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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