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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是做什麽的?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刑事律師的職責是什麽?以下是邊肖的詳細回答。

壹、刑事案件中律師的職責是什麽?

1.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並且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對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二,律師是否有權調查取證?

1、調查取證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組織或者個人。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包括公安和檢察院。

2.調查取證權的概念。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這是律師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之壹,也是律師順利執業的保障。

3.調查取證權的特征。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律師調查證據。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側重於收集有利於委托人的證據。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4.調查取證權的意義。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壹個沒有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意義重大。其完善不僅有利於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促進控辯平衡,實現司法公正和公平。

5、調查取證原則。圍繞客戶要求的權利進行的原則。民事訴訟是為了解決原、被告之間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只有圍繞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並由此獲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證明。否則,它就是無用的證據。

6.客觀性和及時性原則。因為案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該是客觀存在的。作為訴訟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事實。無論物證、書證還是人證,虛構的事實和經過推測、假設後作出的陳述,都可以寫成證據。因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收集和搜集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客觀關聯的證據。

7、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性是指律師應當按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收集證據。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證明力的前提。非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

最終決定的基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調查函或者律師調查專用證明,說明目的,同時必須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其次,調查筆錄要記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被申請人的;調查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和地點;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實,最後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由主管人員核實,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年、月、日;並附上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後,調查和向證人收集證據不應通過威脅、欺騙、酷刑和其他非法手段進行。

(2)細致是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代理律師應當細致認真,不能馬虎,收集或提取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比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仔細審查問題,詢問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並做簡單明了的記錄。調查提取證據時,應以原始材料為主;如果真的很難提取原件,可以提取復印件;對可能變質或者被銷毀的物證,應當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還應收集和摘錄原始文件;向法院提交時,應先提交復印件,庭審時提交書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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