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九曲河流域,是指九曲河幹流及其支流匯水區域內的水域和陸域,具體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九曲河管理堅持政府統籌、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綜合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九曲河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九曲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九曲河的主管機關,負責九曲河的統壹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九曲河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轄區內九曲河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立九曲河聯合執法機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聯合執法。第六條市、區、鎮(街道)應當建立河長制,各級河長對責任水域負責,並對河長制工作進行監督和調度。第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汙單位進行信用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作為有關部門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設施和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二章河道管理第九條有堤防或者護岸的河道的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或者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護岸;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按照批準的河道規劃範圍確定,未批準規劃的河道可以按照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
河道管理的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以及其他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種植高桿作物、蘆葦、柳樹、草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三)設置攔河漁具;
(四)棄置、堆放礦渣、石渣、工業廢渣、粉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設置砂石堆場、加工廠;
(六)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a)砂、泥土、黃金、沙或淤泥的處置;
(二)爆破、鉆探、挖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為建設和發展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修建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電纜等跨河建築物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經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堤防、護岸和公園等設施設備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管理和保護,加強巡查和檢查,發現破壞設施設備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第三章水汙染防治第十四條在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二)排入船舶的殘油、廢油;
(三)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漁藥和漁用飼料;
(四)使用禁用的漁具和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五)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汙水;
(六)排放油類、酸、堿或有毒廢液;
(七)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