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度強制保險業務經營虧損72億元,其中承保虧損97億元,投資收益25億元。這是繼2009年交強險經營虧損29億元後,虧損加劇的明顯表現。由此可見,賠付的增幅遠大於保費的增幅。據中國交強險工作組保險協會專家陳東會介紹,交強險案件平均賠付額從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上升到2065年下半年的4930元,438+00,增長了41%。賠償增加的原因是什麽?因為目前交通事故涉及的人的傷害和較大的財產損失基本都是由法院解決的,所以法院就成了賠償支出的閥門。如果法院能嚴格按照《強制保險條例》和強制保險條款來判案,即使賠償標準繼續提高,強制保險也不會遭受如此慘烈的損失。
保險業不再是壟斷企業。壹個地級市往往會成立二三十家財險公司,競爭特別激烈。任何壹家公司都不會對故意成本含糊其辭。所以說保險公司運營成本高是很可笑的。唯壹合理的解釋是賠款支出增加了。很多為別人無辜買單的車主,就像法院違法判決中噴出的水壹樣,收取保費。以下案例刊出,供各界有識之士學習,相信會解決交強險損失的困惑。
案例1,超過醫療限額的判定,這是最常見的,對保險公司影響最大的。
如2011)壽民初字第532號判決作出於201年5月8日,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三人醫療費91,430.70元,夥食補助費69元,後續治療費1,000元,合計92499.7元。根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第265,438+0條、《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公告》和《強制保險合同》,醫療費用限額為65,438+0,000元。全文如下: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收民初字第532號
原告張某某,男,1 94 8 11 2 3出生,漢族,壽光市化龍鎮西峰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張華貴,壽光盛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臨朐縣九山鎮。
被告人沈某某,女,1 987 1 2月1 9日出生,漢族,山東省臨朐縣九山鎮人。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漢族。
山東省臨朐縣九山鎮。他是被告人沈某某的父親。
某財產保險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沈某某、沈某某及部分財產保險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壹案於2 011 1 3立案。
本庭起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沈某某、被告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知被告人沈某某駕駛被告人沈某某的魯V6S068。
2000年10月2 8日2065438+65438普通公交車到達豐臺路鳳城路口時,原告受傷。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9143070元、護理費3 00 0元、誤工費346560元、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6 9元、殘疾賠償金269236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後續治療費1000元、交通費1300元、鑒定費2 00元,法醫鑒定費1 000元,* * * 1 342 239 0元,被告人沈某某已支付7000元。事故車輛於2004年9月2 01 0日在某財產保險公司辦理了交強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期間,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承擔強制保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其余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未提交答辯狀。
被告人沈某某辯稱,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中沒有異議,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人沈某某辯稱,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無異議,原告的損失壓力由保險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於2065438+2000年28日駕駛魯某。
普通公交車V6S068行駛至豐臺路與鳳城路口時,將原告撞傷。
壽光市交警大隊作出[2010]第001486號事故認定書,
沈某某、張某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同時查明,原告張某某在壽光市人民醫院住院2 3天。出院後,經濰坊聖城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張某某構成9級傷殘1人,10級傷殘2人。誤工時間1.20天,護理時間3 0天,護理1人,繼續治療費用1元。原告因事故遭受損失:醫療費91430 70元,護理費30 0元(100元/天×30天),誤工費3465 60元(28.88元/天×120天),殘疾賠償金293765438+。住院期間生活補助69元(3元/天x23天),後續治療費1,000元,電動車損失8 3 5元,評估費2 00元,法醫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5 0 0元,即1,308,765,438+0.5元。被告沈某某已支付原告張某某7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駕駛的魯V6S068號普通客車被
起訴某保險公司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壽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險單、壽光市貨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醫藥費單據、用藥明細、足部評估鑒定費單據、濰坊聖誠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護士張艷麗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三個月工資單、收據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我們認為,沈某某與張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壽光交警大隊認定雙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責任劃分並無不當。我們是依法收養的。根據上述事故認定書中確定的雙方過錯程度,考慮到原告不是機動車,被告是機動車的事實,我們認定被告沈某某對原告超出保險公司強制保險賠付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6 0%。即5901.9元(130871.5元-121035元)×60%],原告張某某就本案事故造成的傷殘主張壹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正當。鑒於原告張某某在本案中承擔同等責任,法院決定酌情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事故產生了壹定的交通費,我院酌情確定交通費為5 0 0元。沈某某駕駛的魯V6S068號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張某某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永滿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被告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駁回原告對沈某某的訴訟請求。原告張某某訴稱,被告沈某某、某財產保險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損失金額有待我們調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第壹百壹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支付了賠償金。
賠償原告張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21035元;
2.被告沈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失。
損失5901.9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 *。
7901.9元。
原告張某某退還被告7000元。
上述兩項抵銷後,原告張某某返還被告沈某某620986438+0。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壹、二項判決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遲延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 98 5元,由被告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交納。
濰坊中心支公司交納2000元,被告沈某某交納5 0 0元,原告張某某交納4 8 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並按對方人數遞交了副本,上訴於山。
東方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
張治中法官
隋華偉法官
2011年5月18日
辦事員侯增梅
案例二,超強制保險的財產損失限額裁定保險公司承擔強制保險責任。
財產損失限額是指三方的貨物損失。在責任方面,賠償上限為2000元,但濰坊法院按照全額保額654.38+022萬元賠償三方損失。本案中,保險公司獲賠108488.48元。
山東昌樂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樂民聖子楚817號
原告為昌樂縣企業文化活動中心(車主魯G99301)。以下簡稱XXX企業文化活動中心)。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女,漢族,1985年9月5日出生,漢族,住昌樂縣。
被告人蔣某某,男,16年6月19811日出生,漢族,住壽光市水田(魯GE150V越野車駕駛人、車主)。
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X保險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企業文化活動中心與被告姜某某、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壹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企業文化活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被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原告知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我單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金額為120000元。
被告姜某某無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應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以內。
經審理查明:7月1日1時左右,被告人姜某某駕駛越野車魯GE150V,沿昌樂縣科技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新昌路口時,與劉某某駕駛魯G99301號車沿路口由南向北行駛。2 011年7月8日,昌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樂公證字[2011]第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當事人陳述,稱其行駛至路口時為綠燈)。事故發生時沒有交警指揮,沒有監控設施,沒有現場目擊者。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費115100元;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被告沒有異議。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事故也給自己造成了損失:評估費500元,清障費510元,停車費300元,要求被告賠償;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他提供了評估費、清理費、停車費的單據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為由提出異議。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的越野車GE150V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總限額為12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證實。
本院認為,昌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有效,是處理本案的重要依據。原告主張評估費500元,清理費510元,共計1,010元。該損失是該事故造成的合理的、必要的損失,提供的證據充分有效。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否認,故支持此訴訟請求。對於原告主張的停車費,其提供的文件沒有公司名稱和車輛編號,與本案無關,不予支持。加上無爭議損失,本次交通事故* * *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1161110元。因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且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系對方過錯所致,推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對於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姜某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鑒於被告人蔣某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
保險,所以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總限額122000元內賠償,因為保險公司在(2011165438)樂民三子楚判決中已經賠償了165438。對於超出部分56265438元+0.52元,被告姜某某按責任承擔50%賠償,計2810 76元。原告承擔5621.52元的50%,共計2810.76元。關於保險公司要求在分項限額內賠償的主張,本院認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該條未對各賠償項目的限額進行細分,保險公司應當在總限額內先行賠償;因此,我院不接受保險公司的這壹索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0488.48元;被告姜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810.76元,均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壹次性支付。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訴訟保全費4 2 0元,共計312 0元,由被告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主審法官於立生
鐘法官
紀道軍法官
2011年8月2日
辦事員張
案例三:被保險車輛不承擔責任,同樣按照責任限額判定保險公司賠償。
根據規定和保監會保險限額公告,保險公司賠付總額為121000元,分別為醫療限額1000元、死亡傷殘限額165438元、財產損失1000元。濰坊法院打破了這個界限,無責按責判賠,無異於給了保險公司壹場災難。該案全文如下:
山東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清法民子楚第153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0月23日出生,住臨朐縣。
被告劉,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
木工街道辦事處
被告:財產保險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及濰坊某財產保險公司-
本院受理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後,應依法審理。
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
郭和田受某財產保險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委托。
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劉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
不是在法庭上。此案現已結案。
據原報道,2 009年6月1日2月1日3時20分左右,原告駕駛重型半掛車GD 8576/重型坦克半掛車G6522在宮變電站前沿東西向行駛至事故現場,將被告劉駕駛的由東西向行駛的重型普通半掛車GD3235掛在宮變電站內。事故經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確認。原告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劉某不承擔責任。
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來到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
原告損失24.4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劉沒有答辯。
被告濰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對於此次事故。
對學生的事實和責任沒有異議,同意在無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2 009年6月65438+2月1日3時20分左右,原告劉駕駛。
魯駕駛的GD8576重型半掛牽引車/G6522重型罐式半掛車、被告人劉駕駛的GD3235中型半掛牽引車沿王府變電站東西走向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現場。
拖拉機/魯GA396拖車發生事故,致使原告劉遭受損失。
受傷,兩輛車受損。事故經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
判決原告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劉某不承擔責任。原告受傷後入住青州市人民法院1天,後轉入濰坊市益都中心醫院治療14 0天。主要診斷為腦挫裂傷。
經原告申請,我院依法委托濰坊青州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進行治療。
情況進行了鑒定,司法鑒定所於201165438+10月25日作出了司法鑒定。
意見,結論為:1,劉腦損傷,智力低下,構成傷殘8級。
等級:劉胸部損傷致多處肋骨折疊,鹹殘十級;劉某某左上肢
損傷、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劉的左下肢受傷,膝蓋被截肢。
肢體手術後構成五級傷殘;2.確定劉受傷後的休息期限,從受傷之日起計算。
從開始到殘疾之日;3.確保劉受傷住院期間,兩個月內有兩個人照顧。
以後壹個人照顧到出院日期;壹個人出院後照顧了六個月,有的照顧了十二個月。
上個月。
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225853。95元和殘疾賠償金。
補償為7 34 2 8元(611 9元/年x 20× 60'/0),即299,286,5438+0.95。同時查明,魯的GD3235中型半掛車和GA396重型普通半掛車的實際所有人為,所有人和掛車分別在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魯牌GD3235中型半掛車和GA396重型普通半掛車保險期限為2 009年8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包括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醫療情況。
費用單、醫療記錄、藥物使用詳情、保險單副本、法醫證明以及原始和使用過的文件。
該陳述以記錄為基礎,經審查後可被法院接受。
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第六,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
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
限額部分是基於交通事故損害過程中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任何大小都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對強制保險的給付義務是法定的優先義務,除非法律規定免除,否則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雙向協議和保險業內部規定與法律相抵觸的,無效;被保險車輛不承擔事故責任,不屬於法定免責。被告是壹家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濰坊中心支公司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先行賠付義務。事故是
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劉某某對敵負全責。
任,被告劉無責任。事故認定客觀真實合法。
醫院證實了。被告劉對事故無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過
原告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
放棄他的訴訟權利。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本院應予核準。
醫院不會支持超出部分。為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法》
“第壹百零六條、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中國人民* * *和國家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規定》。
現將《關於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百三十條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壹、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審。
起訴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共計24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十日後執行。
按天支付(按法院);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按照《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遲交的,分兩次向法院繳納。
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6 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申訴,並按對方人數提交副本(需提交加蓋單位公章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證書;個人需要提交身份證。
副本),同時預交訴訟費4960元,上訴至山東濰坊。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主審法官劉雪芹
審判是最張興華的。
法官學習智慧。
20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