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司機和乘客打架的行為
兩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主觀上,兩人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公眾安全的後果,對危害後果放任自流。客觀地說,兩人在行駛的公交車上相互鬥毆,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護欄,對公眾的安全造成了實際傷害。
蘇州安派精密電子有限公司、龐美興、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84號]
——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開票單位不在案時能否認定付款人犯罪。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壹般工作人員除外。單位的管理人員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
開票單位未能出庭的,可以根據證據認定收款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陳俊宏故意殺人案[第1285號]
——船舶碰撞時船舶傾覆,船員落水,事故責任人能夠施救但沒有施救並逃離現場,導致落水船員死亡的行為認定。
本案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因在於,與車輛事故不同,壹旦船舶碰撞導致船員落水,他們的生命馬上就有危險。事故方未能救助船員的“逃逸行為”,失去了被救助的機會,讓船員死亡。認為故意殺人罪符合刑法理論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連恩青故意殺人案[第1286號]
-如何結合臨床診斷證明和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準確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刑事責任能力?
連恩青患有疑病癥,屬於輕度精神障礙,而非持續性妄想障礙。連恩青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受到輕度精神障礙的疑病癥患者的損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劉故意傷害案[第1287號]
-如何把握潑硫酸、潑硫酸故意傷害他人的死刑適用標準?
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受害方對案件的發生沒有過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殘疾的案件。劉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核準劉的死刑。
梁娟醫療事故案[第1288號]
——如何定性醫務人員在醫院安排下的非法行醫行為?
構成醫療事故罪。註射麻藥不是梁娟的個人擅自行為,不構成非法行醫罪。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特殊罪優於普通罪,應以醫療事故罪定罪處罰。梁娟構成醫療事故罪是符合原理的。
張汙染環境案[1289號]
——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相關問題。
關於本案審判組織的確定。轉為普通程序,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本案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有專門知識的人。
、蔡販賣毒品案[1290]
-如何把握販賣毒品罪的未遂既遂標準和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應當采用“進入實質交易環節”的標準來認定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應當以毒品是否進入交易環節為標準,毒品是否實際交付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和蔡進入毒品交易現場,談妥交易價格,並對帶到現場的毒品進行檢查和稱重。雖然毒資和毒品尚未交付,但也可以認定為犯罪既遂。
按照“數量+其他情節”的原則,準確把握販毒案件的死刑適用標準。要認真區分、蔡在推銷毒品中所起的作用、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準確確定處罰。
胡宗友和李仲達組織賣淫[No.1291]
-妓女被嫖客殺害,能否認定為組織賣淫“情節嚴重”?
是的。妓女的死亡既不是自殺所致,也不是被告人胡宗友、李仲達所為,而是發生在賣淫過程中,由嫖資糾紛引發。因此,與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嫖娼密切相關,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後果”。
周組織賣淫[1292]
——如何區分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
周構成組織賣淫罪。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最大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對賣淫者實施了管理和控制。
魏昱、彭玉榮組織賣淫[1293]
-對引誘、介紹賣淫的組織如何適用法律?
魏昱、彭玉榮構成組織賣淫罪。組織賣淫罪不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引誘或介紹賣淫組織賣淫的人將被處以重罪。但是,引誘賣淫有壹種特殊情況,就是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在某些情況下,引誘幼女賣淫罪的處罰可能比組織賣淫罪更重。
丁堡駿、何紅等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No.1294]
-如何認定在組織賣淫過程中采取非法限制賣淫者人身自由等強制行為的人?
應當以組織賣淫或者協助組織賣淫論處。行為人實施的非法限制賣淫者人身自由等強制行為,應納入組織賣淫罪的“管控”行為,不應單獨評價。作為組織賣淫罪的共犯,如果行為人為了協助組織賣淫而非法限制賣淫者的自由,只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協助組織賣淫是組織賣淫的從犯。
、陳、、孔新喜強迫賣淫[No.1295]
-如何確定強迫賣淫罪的“強迫”要素
被告人劉革新等人的脅迫行為既包括暴力,也包括脅迫。暴力中有強迫,強迫中透露出暴力,所以屬於強迫賣淫的性質。
林少勤受賄案[第1296號]
-新司法解釋降低賄賂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後,對於已經立案偵查並進入訴訟程序的賄賂案件,是否需要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本案未超過追訴時效。理由是,即使新法在訴訟程序中降低了對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案件也要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