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有【壹般】原則【7項】:
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2.依靠群眾原則[《刑事訴訟法》第6/43/63/84條];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4.對所有公民平等適用法律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6條];
5.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九條]。
(1)公安機關有義務保證:
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與會者提供翻譯。
只需要為他們翻譯/不需要為他們雇傭翻譯。
(二)在少數民族雜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
a .審判應以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
B.判決/通知/其他文件應以當地通用語言發布。
提示地方通用語言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時正式使用的語言。
6.公開審判原則【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壹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1條】。
“本法另有規定”是指:
(1)【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款】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款】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這樣做。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審判時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A.兩類組織可以派代表到現場: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的代表/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
b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建議1公審的核心在於是否允許公民旁聽/是否允許媒體報道。
提示2原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
①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但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經未成年被告人同意;
b .經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7.保護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二、刑事訴訟法的獨特原則[9]:
1.職權原則(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
2.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依據]、相互配合[重點]、相互制約的原則[目的]: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實施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3.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貫徹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原則;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原則;
5.有罪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判決]不得確定;
6.它的原則是根據法定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
7.對外國人追究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6條/刑法第11條/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14條/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165438條/公安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涉外案件若幹問題的通知】;
a .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b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8.刑事司法協助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對等原則,中國司法機關與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刑事訴訟法第17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3條、第239-350條】。
(1)刑事司法協助主體:
A.中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
B.中國人民檢察院和外國檢察機關;
C.中國公安機關和外國警察機關。
(2)刑事司法協助的基礎[3]:
1 .中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協定[雙邊協定];
B.中國參加的含有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條約;
C.國際公認的互惠原則。
(3)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是指與審判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廣義的刑事司法協助還包括引渡/我國的刑事司法協助不包括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
三、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兩審終審制:
(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刑事訴訟法第10條】;
(2)兩審終審制的例外:
A.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B.死刑案件的核準程序。
2.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本法[刑事訴訟法第13/178/208條]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