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運作中存在著代持股份的現象,但也存在著許多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隱患。
壹般代表公司持股有幾個原因:壹是真實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身份,比如有些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進行公司經營。所以,找別人持股吧。第二,為了避免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份。第三,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別人代持股。第四,有些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不符合條件的人也想成為股東,於是私下出資請別人代為持股。
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代委托人持股都必須與受托人形成代委托人持股協議。如果代理協議本身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代理協議壹般會合法。但這種合法性只存在於簽訂合同的雙方之間,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這將給委托人和客戶帶來以下風險:
第壹,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是委托股東,但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股東資格的確認是以股票證書和工商登記為依據的,如果以上文件都是代股東記載的話。當代股東有其他不能清償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以上述股權清償股東的債務。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能依據持股協議向股東主張賠償責任。
第二,當代股東在特殊意外情況下去世,股東名下的上述股權將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對象。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完好無損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第三,壹些真正的投資者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實際上都是由股東行使的。顯然,道德風險是巨大的。真正的投資者很難控制代股東轉讓股份和質押股份的行為。所以,即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益巨大,妳也不要參與妳實際控制不了的投資權。
第四,對於故意規避國家法律的人,壹旦有人在此基礎上請求確認違法無效,將對公司經營產生極大風險。
因此,準備或已經采取代持股份模式的投資者,壹定要做好法律風險評估,根據被投資公司的實際業務、法律規定、人員構成等情況,了解可能出現的問題,盡早做好準備,做到有備無患。
股權代持是什麽概念?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持有的法律性質。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投資者和名義投資者持有股份或代表他們持有股份的事實往往只取決於壹紙協議。如果說股權的持有還存在壹些模糊性的話,股權信托是壹個被人們熟知的概念,被很多信托投資公司應用。股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交給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將資金以自己的名義投資於公司,受托人持有公司股份所獲得的收益歸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雖然股權信托和股權代持都是委托人委托給名義持有人,但股權代持的概念外延比股權信托要寬泛得多。比如股權信托更註重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更註重股權代持方式的隱蔽性;股權信托註重受托人的具體管理和運作,而股權持有更註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托的操作空間有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資公司多用於員工持股,代員工持有股權的方式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托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不是本文的重點,這裏就不贅述了。
新三板大股東代轉股份意味著什麽?
股權持有和股權轉讓中的缺陷
股權不清的常見問題有股權代持、之前股權轉讓可能出現的訴訟等等。
首先要從公司股東入手,向股東解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公司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法律障礙,說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說明虛假信息披露被處罰的風險,說明誠信在資本市場的重要性。
如果股東能自己向中介說明原因,壹般情況下,中介可以根據股東的說明進壹步核查,提出股權減持的解決方案。
驗資時需要確認是否簽訂了代持公司股份的協議,代持公司股份時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銀行流水,代持公司股份的原因,恢復股份時代持公司股份的原因,出資情況,恢復後是否存在其他股權糾紛和利益糾紛。如果股東未能向中介說明,中介很難自行核查,但通過專業判斷還是可以發現壹些線索,如股東是否在公司工作,是否參加股東大會,是否參與分紅,是否有資金出資,是否以自有資產出資,以及采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基本情況等。
“持股協議”是什麽意思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持股協議
委托協議是指持有股份和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代理持股的產生有多種原因,可能是真正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身份,或者是為了避免業務上的關聯交易而找他人代為持股,或者是為了避免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或者是某些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但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代委托人持股必然會形成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持股協議。
簽署持股協議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代理持股的產生有多種原因,可能是真正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身份,或者是為了避免業務上的關聯交易而找他人代為持股,或者是為了避免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或者是某些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但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代委托人持股必然會形成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持股協議。簽署持股協議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壹、合同效力爭議
如果代理持股協議的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壹般的代理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這種合法性只存在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
此外,根據中國的法律,中國的壹些行業限制或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規避我國法律規定,以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因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將被認定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是委托控股代理人,不是實際投資人。但對外,股東資格的確認是以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為依據的。雖然實際出資人出資,但其姓名未在工商登記材料上顯示,容易產生以下法律風險:
1.不承認股東的身份。由於工商登記材料中沒有記載實際出資人的姓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在法律上得不到認可,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壹系列權利都需要由股東代為行使,必然會產生風險。實際出資人很難控制當代股東的股份轉讓和質押。
2.代表股東,惡意損害實際股東利益。包括代表股東濫用經營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因代理股東自身原因引起的訴訟,被法院凍結、保全或其名下的代理股權被執行。當代股東有其他不能清償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以代股東持有的股權清償股東的債務。如果實際投資人未能及時制止,只能依據持股協議向股東主張賠償責任。
4.代理股東意外死亡導致繼承或離婚糾紛。如果代理股東意外死亡,其名下的股權將作為財產卷入繼承或離婚的法律糾紛。實際投資者不得不卷入相關的糾紛案件,以維護其財產權。
持股是什麽意思?
顧名思義,代持股份就是持股。由於某些原因,真實股東不方便以真實人的名義出現在股東名冊上,所以代他人持股。例如,妳可以代表妳的家庭持有壹家公司的股份。
股權持有協議中包含但不限於是什麽意思?
就是這個協議規定的事項只是他能做的壹部分。
讓人代持股份有什麽風險?
您好,持股的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隱名股東(實際投資者)的風險
持股協議認定無效:公務員為了避免身份障礙,委托他人代為持股,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下,這種持股協議很可能被認定無效。
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請求臨時召開股東大會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質押、質押股權。
占主導地位的股東被采取強制措施:代表他們持有的股份被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在離婚訴訟或死亡的情況下,股權會被分割或繼承。
名義股東拒絕轉讓投資收益:利益驅動下的道德風險。
匿名股東不能具名:股東身份不能恢復,不能向公司主張投資權。
名義股東(委托股東)面臨的風險
名義股東承擔虛假出資責任:實際出資不到位,名義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名義股東承擔公司債務風險:作為註冊股東,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討的對象。
事後追回名義股東:不承認代理投票,事後追回匿名股東。
當顯要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稅收風險:顯要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時,公司股權登記的變更只是形式上的變更,因此該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轉讓方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在實踐中,由於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轉讓是以持有股份為基礎的,突出股東作為股份的轉讓方,應當對轉讓所得納稅。
被控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掛牌新三板要求公司股權清晰。上市或掛牌前未充分披露信息,並采取必要措施解決的,可能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理代持現象也將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
有哪些解決「持股」的方法?
“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和新三板掛牌的通病,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這壹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清晰性,可能會引發很多利益糾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壹直明令禁止。同樣,對於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股權代持問題。根據經驗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我們對持股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做如下總結。
首先,分析持有股權的原因。
關於持股的原因,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有的人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理間接投資企業;
(2)實際投資人太多。把壹個集團的股份放在壹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手續的簡便,也方便了員工的管理;
(3)為互相擔保銀行融資,以代銷方式成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以委托的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持股的法律效力和風險
1,股票持有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份持有的條款,股份持有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這壹規定表明,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股權代持協議就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還對委托持股安排中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置等容易引起爭議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從側面認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持股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壹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立股份代持機構的目的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麽通常會認定股份代持協議無效,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國投資者為了規避市場準入,以股權代持的方式進行股權代持或變相行賄,這些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公司也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托管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應當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實際投資者違約,不出資,那麽名義股東就面臨不得不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有公司或善意第三方要求補足出資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股東不得與公司或善意第三方達成協議。名義出資雖然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要面臨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準備解除委托協議時,無論是實際投資人還是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壹般來說,稅務機關往往不認可實際出資人的片面觀點,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1)明確個人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具體來說,原來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獲得的個人限售股所得,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限售股轉讓所得余額在按照本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轉讓給實際所有人的,不納稅。但國家稅務總局39號文件2011只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
名義股東代持股份有什麽風險?
名義股東很可能被當成替罪羊,
持股要註意什麽?
股權的法律關系有三種,第壹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第壹種關系只涉及兩個人,屬於屬人法的範疇,所以如果他們之間發生糾紛,只要能證明他們之間存在股權關系,那麽從債權的角度至少應該確認實際股東的出資。但問題是,對於實際股東來說,股權往往比資產產生的債權更重要。有人認為實際股東應視為持股合同中的約定。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股東為真實股東,享有股東權益,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和責任的,應當認定實際股東為真實股東。但筆者認為,雖然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建立了股權關系,但出於對公司穩定性的綜合考慮,第二種法律關系的考量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如果實際股東隱瞞身份,名義股東按照實際股東的意誌行使權利,為了維護公司法律關系的穩定,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在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對實際股東持股情況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應鼓勵確認實際股東的股東身份。如果實際股東通過名義股東匿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都知道實際股東的存在,則實際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因其他股東知道而失去了保護公司穩定的抗辯,且實際股東作為其股東參與公司經營事務後,不允許公司否認實際股東的人格,還應從維護公司穩定的角度承認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由於我國尚未引入“被提名人”或“股權持有”等概念,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時,應要求公司將實際股東變更為註冊股東。在第三法律關系中,保護真實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第三人是壹對矛盾。在這個紛繁復雜的信息世界裏,要求交易者在公司註冊之外探聽匿名股東幾乎是不可能的,也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現代民法理論確立了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保護、表見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則。因此,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時,實際股東無權以名義股東未取得其同意為由進行抗辯。同樣,名義股東因虛假出資或其他原因被追究股東責任時,也無權以不是實際股東為由進行抗辯。此外,當第三人有正當理由不知道工商登記的內容,並將實際股東視為股東時,實際股東不得以未登記股東為由進行抗辯。
首先,代理持有人和代理持有人需要了解被投資公司從事的行業是否有資質限制。比如,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業規定,有些行業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投資限制行業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還有壹些行業是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這類行業的投資不受任何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投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對投資人的主體資格有限制,而委托書持有人與委托書持有人通過簽訂股權代理協議來達到曲線投資的目的,從而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此類協議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合同中約定的被許可人的權益將不受法律保護。
其次,代理持有人和代理持有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股權的歸屬。很多情況下,代理持有人和代理持有人並沒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其代為持有的股權的歸屬,也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導致發生糾紛時無法明確股權的歸屬。簽訂協議明確股權歸屬,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會大大降低這種風險。
實踐中出現過現代持有人未經受托持有人同意將受托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情況。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受讓人,比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持有人與受托持有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取得股權,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將實際取得委托股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壹方面抵押權人需要及時了解持有股權的情況,另壹方面可以提前采取壹些預防措施,比如提前完成股權過戶手續。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意味著股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