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最新解釋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最新解釋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最新解釋是什麽?第88條涉及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采取的措施。逮捕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抓住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繼續犯罪或者逃跑。公安機關在獲得所在地線索後,應當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這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該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逮捕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壹、條例原文(壹)《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決定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由院長決定。第壹百壹十四條對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強制傳喚的被告人,可以強制傳喚。對被告的傳喚由庭長簽發,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至少兩名。如果被告被強制傳喚,他應當出示傳票。抵制傳票的被告可以使用強制手段。第壹百壹十五條對被告人的拘留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被告人。應保證被拘留者有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第壹百壹十六條被告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不得同時使用。第壹百壹十七條下列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可以責令其提出壹至二名保證人:1,無力繳納保證金;2.未成年或75歲以上;3.其他不適宜收取保證金的被告人。第壹百壹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函。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供保證金擔保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並責令被告人或者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將保證金壹次性存入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門賬戶。第壹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審決定後,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其他有關材料送交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被告人不在當地居住的,應當送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被告有保證金擔保的,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存入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後,將銀行出具的收據壹並送交公安機關。第壹百二十壹條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願繼續履行保證義務或者喪失履行保證義務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的申請或者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後三日內,責令被告人重新提交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第壹百二十二條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認為已經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的,保證人協助被告人逃跑的,或者保證人知道被告人的藏身之處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發現被取保候審人員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送交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或者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通知後,應當根據情況,責令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付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對被依法沒收存款的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期限連續計算。第壹百二十四條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判決、裁定生效後應當取保候審並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交由人民法院賠償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其余部分應當返還被告人。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可以決定監視居住。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核實其住處;無固定住所的,應提供指定住所。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宣告監視居住決定後,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其他有關材料送交被告人住所地或者指定住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內將監視居住的理由和地點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已經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如果繼續使用保證金保函,將不再收取保證金。人民法院不得重復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第壹百二十八條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被告人。第壹百二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1、故意犯新罪的;2.企圖自殺或逃跑;3.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4.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5、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6、擅自變更聯系方式或住所,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7.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正常審判活動的,或者未經批準兩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8.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交往,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9.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第壹百三十條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有前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2.未經批準擅自離開被監視居住場所,影響正常審判活動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離開被監視居住場所兩次的;3.未經批準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影響正常審判活動的,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4.被告人因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未被逮捕,病愈或者哺乳期滿的;5.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後,應當將逮捕決定書和其他有關材料交由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並將逮捕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逮捕的理由和羈押的地點通知他的家屬;確實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第壹百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決定逮捕的被告人,應當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第壹百三十三條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哺乳嬰兒;3.成為不能照顧自己的人的唯壹支持者。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受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1。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2.被告人在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的刑罰期限內被羈押的;3.案件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第壹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被告人的,應當立即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後十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處理。第壹百三十七條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按照本解釋的規定辦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以上都是壹般情況下的強制措施,除非嫌疑人患有重病、懷孕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它將改變強制政策。變更決定由院長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 上一篇:校園欺淩在美國受到高度重視。
  • 下一篇:《規定》各章節執業藥師的分數比例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