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業標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行業標準是強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從事科研、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三十三條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處以該批次產品貨值金額20%至50%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收回已銷售的商品,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沒收非法所得;處以該批貨物貨值10%至20%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沒收、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價值20%至50%的罰款;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產和行政處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決定。
第三十四條。生產、銷售或者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區別?
國家標準是指對國家經濟和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標準。國家標準在全國範圍內適用,其他層次的標準不得與之相抵觸。在四級標準體系中,國家標準是主體。
行業標準是指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需要在國家某壹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行業標準是國家標準的補充,是專業技術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國家標準頒布實施後,相應的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3.標準、規範和規定有什麽區別和聯系?
在工程建設領域,標準、規範和規程是出現頻率最高、人們最難理解的三個基本術語。標準的概念之前已經提到過了。根據《標準化及相關領域通用術語第壹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範壹般是對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的設計、施工、制造、檢驗等技術事項的壹系列規定;規則是對操作、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的統壹規定。
標準、規範、規定都是標準的表現形式,習慣上稱之為標準,只有針對特定的對象才能區分。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準時,壹般采用“標準”,如土工試驗方法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道路工程標準、建築抗震鑒定標準等。在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壹般技術事項作出規定時,壹般采用“規範”,如:混凝土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住宅建築設計規範、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屋面工程技術規範等。針對操作、技術、管理等特殊技術要求時,壹般采用“規程”,如:鋼筋氣動焊接規程、建築安裝工程技術和操作規程、施工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由於各主管部門使用這三個術語的尺度和習慣不同,使用具有相當的隨意性,這是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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