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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與自律公約的區別

行業自律公約的性質和法律效力摘要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管理的基礎。目前,我國在理論和實踐中對行業自律公約的性質和法律效力存在諸多問題。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的契約,在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及其成員中具有法律效力。行業自律公約應建立以懲戒委員會為載體的懲戒機制,健全和完善相關立法,並構建相應的效力保障機制。關鍵詞: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效力* * *與管理合同的概念相同,《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第壹號。:D920.4文件編號:產品編號:1 009 0592(2008)06-106-02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是現代行業自律管理的最基本手段之壹,對維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至關重要。然而,在當前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實踐中,關於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性質仍存在諸多爭議,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效力也存在壹些問題。協商影響了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效力,行業自律公約在行業自律管理中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因此,筆者從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質入手,著眼於行業自律公約法律效力中存在的問題,試圖提出壹些完善行業自律公約法律效力的思路。壹、行業自律公約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壹)行業自律公約的概念,又稱行業自律公約、公契,是指行業自律組織為了行業成員的共同利益,為保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行為準則,對行業自律組織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是行業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業自律公約由行業成員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制定。事實上,行業自律公約也是所有成員通過協商達成的契約。在古羅馬,契約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即O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等同於法律的規範效力。行業自律公約作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基本規則,是行業自律管理順利進行的保障。(二)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特征1。行業自律公約的主體具有嚴格的法律性質,只有行業自律組織的全體成員才有權制定和修改行業自律公約。只有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全體成員大會制定和修訂的行業自律公約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制定和修訂的行業自律公約不發生效力。2.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的嚴格程序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主體,而且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在制定和修改行業自律公約的過程中,必須得到絕對多數成員的通過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才能產生對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效力。3.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的目的制定公益性行業自律公約的目的,本質上是為了維護行業成員的共同利益,保障行業的正常發展秩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保障了社會的正常發展,其目的是公益性的。4.行業自律公約內容的特定性是行業自律管理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是作者對行業成員的簡單介紹:李華僑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民商法研究106,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基本依據。行業自律公約的這壹特點決定了行業自律公約的具體內容必須與行業自律管理相關,調整行業成員的行為和行業自律管理活動的行為準則。二、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性質行業自律管理中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關於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性質,學界壹直存在較大爭議,至今仍未定論。概括起來,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契約論、西方契約論和意思自治論。(1)契約論契約論認為,行業的白法公約是由行業會員大會自主制定的,體現了行業會員的意思自治。“約定”是行業自律公約的基本內涵,也是符合契約的基本要義。因此,行業自律公約是所有行業成員在協議基礎上的契約。但是,將行業自律公約直接定位為合同存在諸多法律問題。首先,很多行業自律公約是關於行業會員的權利,比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合同是財產關系的體現;其次,合同是相對的,只能約束雙方,而行業自律公約不僅對簽署方有約束力,對加入公約的行業成員也有約束力,即使他們不是簽署方。從行業自律公約效力的擴張和行業成員身份權的角度,協議論提出行業自律公約類似於勞動協議和合夥協議。但是,這個理論在實踐中有壹個無法解釋的問題。比如貿易自律公約可以規定壹些強制措施,這是“協議論”無法解釋的。另外,行業自律公約往往規定了行業自律的自治組織,體現了行業成員的自治,這也是協議不具備的法律性質。自治論針對行業自律管理的特點,提出行業自律公約具有自治的性質,是所有行業成員在協商壹致基礎上的自治規則。然而,自主性理論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問題。首先,當行業成員違反行業自律公約時,受害方可以依據行業自律公約提起違約訴訟。其次,自治規則壹般是法人的內部管理規則,但在我國,行業自律管理機構壹般不采取法律入的形式。他們是沒有法人資格的自治組織。基於上述觀點,筆者認為行業自律公約在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管理合同。首先,作為壹份管理合同,它不僅強調行業成員尊重彼此的財產權,而且強調行業成員通過成員權維護自身的權利。因此,行業自律公約中有行業成員的身份權。其次,基於維護行業自我管理的需要,行業自律組織需要整體行使管理權,因此行業自律公約具有擴張力,不僅作用於參與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的行業成員,也適用於參與制定公約的其他成員。再次,業主公約作為壹種管理合同,不同於壹般的民商事合同,是行業自律組織內部的管理合同。13138.06(壹)子及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效力基於以上對行業自律公約的生物學和法律特征的論述,筆者認為行業自律公約是壹種管理上的浪費。工會組織中沒有法律。(1)行業自律公約是由工會組織成員管理的互惠互利的行業自律公約。它是行業自律組織全體成員大多數壹致表達的結果,反映了行業成員之間在管理上達成的壹致意見。對於在行業自律公約制定後加入行業自律管理小組的成員來說,它實際上是壹種“共識”協議的壹部分,加入公約後仍然享有以合法方式修改公約的權利。可見,“默示”的契約精神始終貫徹在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實踐中。(藍色)貿易法公約是吉爾織業成員約定的楚布寺法。正如美籍英國政治學家、社會學家麥克弗所說,“任何團體都必須有壹定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其成員,才能進行正常的活動,實現各自的目標。這是群體的規律。”從主體來看,自律公約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具有合同法的效力。從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程序來看,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最早是由行業從德國混合管理組織中提出,並由遠程捕魚法組織全體成員進行修訂。棄權人會議主投票選擇J屬性,中斷企業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的行為,構成合同法上的承諾。根據契約原理:J-go,要約與承諾的同構成為契約的構成要件。行業自律公約成立!程序上符合合同的法律要求。腳業自律緞成員之間的* * *露營,大團圓結局。《羊皮囊》和《辛律》對姜黃的編織同樣具有約束力。自律公約是在行業自律組織成員壹致表達的基礎上達成的* * *管理合同。符合合同法和合同精神的法律自律公約,對行業自律組織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1行業自律公約的普遍約束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舒行業自律公約對公約捍衛組織所有戴成員在公約範圍內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普遍約束力。再次,自律公約對加入行業自律管理組織的成員具有約束力。至此,可以理解為新加入的行業自律編織成員已經默示已經生效的行業自律公約,自願接受行業自律公約的約束。第四,法國和德國很少有提高自律公約法律效力的法律規定。對法律規範的懷疑是不可避免的;實踐中無法可依,導致執法不統壹,對促進和完善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自律管理有序發展極為不利。為此,建議立法部門加強研究,加快行業自律管理和行業自律公約的國家立法,完善差縫立法。在立法上,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張莉自律公約、蟾蜍法、蕨法、妖法。(1)明確行業自律組織與自律組織成員的關系。我認為,首先應該明確行業自律公約在蛾類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它具有保證行業自律組織正常運轉和自律編織以及成員義務分配的普遍權力,在監督黴菌和避流方面應與其成員平等。(2)明確行業自律管理中的違規範圍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基礎,規章制度要具體明確。隨著社會的發展,合同適用中可能會出現新的違法形式,但各種常見的行為都是可以歸納總結的。壹份詳細的疫情病種和行為清單,不僅可以廣泛宣傳,還可以起到事前警示和制止的作用,便於事後責任的確認和懲處。(三)《貿易自律公約》下的違約責任之爭是基於該組織成員魏存義壹致表示的管理合同。行業自律公約的實現必須依靠自律組織成員嚴格履行相互義務。不履行義務構成違反行業自律公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行業自律公約承擔違約法律責任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明確貿易相關公約違約責任的法律實踐中,很多行波管竊公約對貿易自律組織成員的違約責任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違約責任難以追究,影響了貿易自律公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制定行業自律公約時,應設立專章規定違反公約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以確保行業自律公豹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行業自律公約》應依托相應的違約救濟機制,保障行業自律組織的正常管理和運作,保護行業自律組織成員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同時對違反《公約》規定義務的人進行相應的制裁。目前大多數行業自律公約對救濟方式的界定存在諸多問題,很多公約中的救濟方式必然泛濫。在違約救濟方式的制定上,應明確違約救濟方式,建立壹套合理的違約救濟方式,如收取罰款、限制會員權利、取消會員權利、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現代意義上的行業自律公約在我國出現較晚,對小關理論的研究也不深入。關於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效力還存在壹些爭議。行業自律公約的效力和行業自律組織成員依法管理的活動具有普遍約束力。在我國當前形勢下,有必要在建立和完善懲戒機制的基礎上完善棚改立法,同時努力構建增強行業自律組織成員社會責任感的機制,從根本上保障行業自律組織有效性的實現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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