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案件的立案
行政案件的立案是指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主動立案、登記並向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的程序。行政機關立案時,應當對當事人的身份、主張、事實和證據進行初步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二。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
行政案件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行政機關自行收集的證據以及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程序。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勘驗、檢查、鑒定、詢問等必要的調查取證措施,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三。行政案件的審理
行政案件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為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申辯而進行的公開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前通知當事人,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權利和義務。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當事人有權出席並進行書面或口頭陳述。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發送當事人。
四、行政案件的裁決或決定
行政案件的裁決或決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經審理後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或決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裁決或者決定,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裁決或者決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裁決或者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辦理行政案件的時限是:
1.行政案件辦理時限壹般為90日。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行政案件是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的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壹旦被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就成為行政案件。
2.壹方面,行政處罰是指行政單位或者其他行政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人所給予的行政處分。這裏要註意沒有犯罪的和已經犯罪的,壹個是行政處分,壹個是刑事處分。當然也包括壹些企事業單位規定的壹些行政和人事處罰。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處理規定》是保證行政法律關系公正、合法、有序進行的重要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和裁決或者決定中,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違法事實確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四)依法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等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第三十八條當場處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