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立案條件。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
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說明
5.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7.起訴被告不作為的,原告應當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請的證據。下列情況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因被告受理申請登記制度不完善等正當理由,原告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8.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9.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親自到人民法院,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並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10,法律法規規定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證明其主體資格的其他必要材料。
12.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
13.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申請的證據。下列情況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因被告受理申請登記制度不完善等正當理由,原告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14.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不能控制的正當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自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期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的,被告應當在正當理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15、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日期內提供證據。因正當理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沒有正當理由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16.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鑒定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預交鑒定費或者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該事實的法律後果。
1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提供原件、原物。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和照片;
(二)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的,應當註明來源,經該部門核對後加蓋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簿、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件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的詢問筆錄、陳述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
18.當事人應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和法庭審查的需要提交證據材料的副本(復印件或者復制件)。所有紙張應使用A4紙。原件不是A4紙,復印成A4紙。對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逐壹分類編號,並按照份數認真填寫證據交換(目錄)表,附在每套證據復印件上。
19.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出。
20.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條件之壹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本院申請收集證據。取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擬獲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取證的理由和擬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21.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交,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範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行政案件的屬性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糾紛的所有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它只是增加了壹個程序,即國家司法機關立案的程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發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請求解決爭議,國家司法機關認為符合依法受理條件的,決定立案處理。
於是,原來的行政糾紛轉化成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能否成立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本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點,決定著行政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決定著國家司法機關能否取得對具體案件的管轄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斷某壹特定行政爭議是否可以立案處理,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必須符合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
顯然,這四個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據此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起訴,以此來判斷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行政案件的時效是1,直接起訴的期限
(1)當事人應當自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期限不限於60日。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出示或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拒絕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法院應予受理。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五)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6)因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追訴期限的,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
2、不服行政復議起訴期間
(1)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0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復議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3.訴訟期限的延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
& gt& gt& gt更多精彩下壹頁?行政案件的壹審程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