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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錯誤怎麽處理?

行政處罰錯誤怎麽處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本文結合執法實踐,對如何處理行政處罰中的錯誤進行了探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主要事實不清楚。未認定違反法律規定的事實,認定部分或者認定方向不清的,均為認定不清。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事實的客體是“土地”的,行政機關只需要認定違法行為人占有土地,即可以滿足認定事實清楚的要求;但如果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違法事實要件的客體是“耕地”,行政機關必須認定違法行為人占用的是耕地,而不僅僅是土地。事實壹般包括“六要素”,即時間、地點、人、原因、過程、結果。與違法案件相對應的是違法的時間、地點和主體,以及違法的原因、過程和後果。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時間是否超過追訴時效;行為地點決定了行政機關是否有管轄權,也是決定占地是否符合規劃、開采是否越界的關鍵因素。違法主體的基本情況,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主體是否遺漏,自然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與處罰情節和責任有關,而處罰情節和責任是事實認定的關鍵因素。在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原因、過程等因素並不是必須認定清楚的事實,違法結果才是必須認定清楚的事實。在某些情況下,違法結果甚至關系到行為人是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違法結果出現後的行為,也是必須認定的事實。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積極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配合調查處理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並明確認定相應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即沒有證據支持上述必須查明的事實。從證據是否能充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為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證據不能認定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或者存在不能滿足唯壹證明標準的合理懷疑。從程序上看,證據必須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收集的證據。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認定責任主體的證據不足。主體資格的相關證據是主要證據。比如因取證疏忽,將已經註銷的公司或者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錯誤地作為責任主體處罰,或者未核實證據,對未滿14周歲的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為是自然人或者其個人有限公司的行為。二是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符合違法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實沒有證據支持,導致證據鏈中缺乏關鍵證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如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沒有取得證明合法用地範圍的證據,那麽就沒有足夠的證據認定占地範圍。第三,主要證據缺乏相應的證據特征。雖然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沒有單獨規定證據要求,但在實踐中,都是參照行政訴訟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相關形式的要求來收集和固定證據的。如果主要證據缺少任何特征,導致不予采信,就會導致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包括三種情況:未引用具體法律法規、遺漏或錯誤引用。沒有引用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或者只引用法律名稱而不引用具體規定,會導致對方不知道其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定和處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宣義成等人訴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壹案的指導性案例中支持了這壹觀點: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援引具體法律規定,在訴訟中不能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省略法律規定,比如對違法占地行為處以罰款時,處罰決定書參考了《土地管理法》中關於罰款的法律規定,但沒有參考《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於罰款幅度的規定,行為人也不知道行政機關罰款具體數額的權力來源。錯誤引用法律條文,比如引用按照規劃責令拆除的法律條文,就屬於這種情況;自由裁量引用錯誤、處罰錯誤類型以及將責令改正等非處罰類型納入處罰決定,也是適用法律的錯誤。超越權威,濫用權威。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橫向行使其他部門的職權。比如多部門聯合執法的情況,其他部門執法權限範圍內的處罰決定,要加蓋本部門的印章。另壹種是垂直行使上級或下級機關的職權。以《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五條“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處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為例,吊銷許可證的權力屬於原發證機關的專屬權力,其上級或者下級機關已經超越職權。濫用權力主要涉及行政行為是否合理的範疇。比如,行政機關在短時間內對連續的違法行為重復處罰,就涉嫌濫用行政權力。違反重大法定程序的。可能導致處罰決定撤銷的程序問題有三種:壹是侵害相對人參與知情權的程序。主要有現場調查權、參與證據保全權、申請聽證權等權利。現場勘查和證據保全過程中,應當通知相對人參加。相對人拒絕參加的,應當通知證人到場見證,並以錄像、拍照等形式固定過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時向當事人提供擬處罰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擬作出處罰的證據材料;如果處罰告知的主要內容不完整、不明確,其法律後果相當於不告知。另壹個是期限計劃。不告知相對人申請聽證的期限或者期限少於3個工作日的,案件程序將違法。還有壹類是其他主要程序。比如申請回避的權利,又比如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案件可能給予相對人較重的處分,應當由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防止權力濫用,保證決策的民主和科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郭德勝訴,河南省衛輝市國土局行政處罰案持此觀點。糾錯的障礙是什麽?並不是所有懲治案件過程中的錯誤都需要通過糾錯程序來糾正。對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實質性影響的決定不需要糾正;為了保證行政決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決定不需要也不應該被糾正。阻止糾錯的原因主要有:程序輕微違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無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將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會撤銷行政行為。同理,行政機關也不必撤銷輕微違法的行政決定。比如,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沒有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但相對人承認了違法事實。這種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並不影響決定處罰的實體的合法性,因此沒有必要取消。另壹個例子是陳述權、辯護權和聽證權。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聽證針對的是重大行政處罰。但實際上,陳述申辯和聽證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後者比前者更嚴謹、更嚴格,並不是壹個對立的、獨立的程序。因此,在重大案件中,如果行政機關保障了相對人的聽證權利,但未告知其享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只是程序瑕疵而非程序違法。再比如輕微違法。七日內未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告知相對人的;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的;告知訴權的期限是錯誤的。三種情形均未影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故無需撤銷。尤其是第三種情況,雖然訴權的時效通知有誤,但當事人的訴權仍然受到兩年時效的保障。信托利益。行政行為具有公權力和確定性,對已經執行的行政決定進行糾正更為審慎,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法律的穩定和相對人及公眾的信賴利益。只有在原行政決定違法程度顯著的情況下,才能予以糾正。行政機關有證據證明相對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有故意或者重大錯誤的除外。撤銷將嚴重危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權衡相對人利益、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撤銷的決定。因行政機關撤銷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害的,按照過錯分擔責任。筆誤。《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於判決中的筆誤,可以適用該裁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5條規定,筆誤是指法律文書的書寫錯誤和計算錯誤,訴訟費用的遺漏和計算錯誤以及其他筆誤。因此,當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時,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通過補正通知書進行補正。但是,我們不能回避必須通過糾錯程序以糾錯的形式予以糾正的處罰決定。糾錯的程序怎麽走?撤銷原來的決定。撤銷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的重大決策,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原承辦部門或監察部門在機關內啟動糾錯程序無關緊要,但負責人應當召集集體討論決定撤銷以前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考慮以前決定作出時的決策機制;也不能由低於原決策機構的機構撤銷以前的行政決定,以保證撤銷決定的科學性和審慎性。重新執行調查程序。因為原處罰決定被撤銷,相關案件在法律意義上已不存在。違法事實不存在的,原處罰案件以撤訴終結。存在違法事實的,行政機關應當重新履行立案、調查取證、聽證告知等調查程序。被撤銷案件調查取證取得的證據,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的,可以在新的案件中使用。做出新的決定。調查取證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作出決定。僅因不需要調查取證或者改變原事實而撤銷原處罰決定的,可以與撤銷原決定的決定壹並作出新的決定。壹般來說,當行政處罰存在明顯錯誤且改正後對社會影響不大時,行政機關可以主動改正,選擇體現執法公正;對於沒有明顯錯誤的,可以不糾正。在具體實踐中,也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價值衡量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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