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書證書證是以其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件、原件、復印件、筆記本、復印件、翻譯件。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及文件審批、營業執照等。都屬於書證範疇。在收集書證的過程中,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1。盡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照片、摘錄;2.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筆錄的,應當註明來源,經部門核對後加蓋印章;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簿等書證的,應附有說明材料。第二,物證是指作為存在和表現的證據的壹切物質形態。比如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三、視聽資料庭審材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手段反映案件事實的音頻、視頻或其他資料。如工商部門違法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視頻。對於視聽資料,有以下要求:1,盡量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2、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3.音頻數據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知道行政違法行為的人向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的口頭或者書面陳述。它是行政處罰中常用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證據有以下要求:1,註明證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2、有證人簽名的,不能簽名的,要蓋章等方式證明;3.註明發行日期;4、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身份的證件。五、當事人的陳述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所作的陳述、申辯和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要認真聽取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避免只聽壹面之詞,註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與其他證據是否壹致、合理。當事人陳述采用詢問、陳述或者談話記錄形式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申請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不及物動詞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委托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機構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所作出的書面結論。例如,監控報告。鑒定結論證據有以下要求:寫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給鑒定部門的有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資質的說明,鑒定人簽名和鑒定部門蓋章。分析得出的評估結論應說明分析過程。七、勘驗筆錄,勘驗現場筆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到行政違法案件現場,以及不便移動的能夠證明案件的物證。勘驗筆錄反映的多為客觀情況,壹般在案發後進行,如產假期間對假冒偽劣商品現場進行拍照,以文字、表格、圖片、數據等形式記錄結果。勘驗時,勘驗人應當出示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被邀請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由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參與下制作的客觀記錄。其內容是正在發生或剛剛發生的現場事實,既不能事先做好,也不能事後補充。現場筆錄有以下要求:1。現場筆錄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和事件,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2.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理由;3、現場有其他人的,可以由他人簽字。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