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發貨。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當場交付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註冊管理機構應註意:
①如無特殊情況,適用直接交付;
(2)接收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簽署;
③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理人的,送交代理人簽收;
⑤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⑥收件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在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註意:
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
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的原因和日期;
(三)受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四)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和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⑤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標註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
登記機關難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時,應註意:
(1)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只能郵寄送達;
(二)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未寄回回執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服務。
公告服務是最後壹種服務方式。申請公告服務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公開的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
③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60天;
(4)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
⑤登記機關采取公告方式的,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及其方式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送達。
根據這壹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由執法人員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宣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宣讀後當場交付當事人。執法人員宣讀行政處罰決定時,當事人不在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按照普通文書送達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律、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向社會公布安裝位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查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或者變相限制。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郵寄的,不算逾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通過郵寄、委托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四種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