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第壹準則,其他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延伸和擴展。
(1)法律優先(法律有規定不能違反)
壹是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決定違法的,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履行和落實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的作為義務是違法的。
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某市國土局每申請壹個許可證收取費用1元,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
(2)法律保留(法律沒有規定的,擅自禁止)
首先,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機關保留對某些事項的立法權。行政立法不能滿足於被動地不違反法律,還需要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除經授權外,不得對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作出規定或者決定。
二是行政執法中,沒有立法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比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了11項只能制定的事項,其中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是絕對的法律保留,其他事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相對的法律保留。
1982國務院頒布《城市和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規定將“無身份證、暫住證、就業證的三無人員”收容遣送回原籍,違反了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法律保留。2003年“孫誌剛案”引起廣泛爭議後,國務院自行廢止。
第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追求正義、權利、平等和公正,屬於實質行政的範疇。
三個次級原則
(1)公平公正待遇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得徇私或歧視。同時,同樣的情況要壹視同仁,不同的情況要區別對待,不能隨意實行差別待遇。
某市某重大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某投標人A雖然不是最合適的承包商,但因為和市委領導有親戚關系,所以中標了。
(2)考慮相關因素的原則。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作出行政裁量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相關因素,不得考慮無關因素。
(3)比例原則(禁止過度原則和最小侵害原則)。
①目的性強。
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目的。
②適當性。
它意味著行政機關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是法律規定的必要手段,結果和手段之間存在正當性。
③損害最小。
當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時,應當采取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例:某公司在其原有三層樓房的頂層違規加建新樓,影響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權,相關部門對某公司的整棟樓房進行了拆除。
第三,正當程序原則
(1)行政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應當公開信息,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2)公眾參與。
行政機關在作出重要的規定和決定,特別是對公民不利的規定和決定時,應當聽取公民的陳述和申辯。公民參與主要包括:①知情權;②參與權;(3)表達權,即陳述和申辯的權利;4監督。
例:某服裝廠因環保部門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請處罰聽證。
(3)回避。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與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高效便捷原則
(1)行政效率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不作為。
(2)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定期限,禁止無理拖延,無理拖延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權的表現。
(2)方便當事人的原則。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的程序負擔,屬於行政侵權行為。
五、誠信原則
(1)誠實公開原則。
即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無論是向社會公眾發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的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護信托利益原則。
非因法定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行政相對人遭受的財產損失;
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決定需要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行政相對人遭受的財產損失。
比如某市政府為了促進招商引資,公開承諾中間人在當地每1萬外來投資給予2萬元作為獎勵。某公司在當地成功促成外商投資500萬元,向某市政府要求獎勵65438萬元,被拒。市政府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托利益的原則。
六、權責統壹的原則
(1)行政效率。
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相應的強制手段,利用國家的強制勞動進行保障,行使行政優勢權,確保政令暢通。
(2)行政責任。
指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