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級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分工和權限。它根據人民法院的組織制度,確定下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第壹審行政案件的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即除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中級、高級和特殊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這是分級管轄的壹般原則,既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又有利於法院調查取證。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辦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主要包括:關於是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宣告被授予的發明專利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實施強制許可的案件。海關辦理的案件是指稅務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根據規定,下列案件屬於這壹類: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合審理的;* * *社會影響較大的訴訟和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的最高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法院。它只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並就行政審判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管轄是法院內部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以下三種:1。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中國人民法院分為四個審判級別: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它們各自審理壹審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分級管轄的壹般標準是,壹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廣州市管轄。對於分級管轄,應重點關註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別管轄的特殊案件。其他行政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辦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2.屬地管轄屬地管轄是在分級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問題。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壹般屬地管轄是指適用於壹般行政案件,按照壹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壹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標準包含兩層含義:壹是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壹般遵循“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所以增加“初步”的定義,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經過了行政復議。此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明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很復雜。有時,由於壹些特殊因素,按壹般標準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有必要按特殊標準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包括以下三種:(1)復議後選擇性管轄可以按壹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根據原告的選擇確定。至於行政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包括:壹是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改變;二是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對定性分析產生影響;三是改變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訴訟後,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無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二)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三)移交管轄是指經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下級人民法院向高級人民法院移交行政案件,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移交行政案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於管轄。因為行政機關的設立明顯比法院復雜,其管轄也不同於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管轄可以分為三類:壹是對政府不服的行為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上壹級政府申請復議;二、對政府部門的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壹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由專門機關或組織設定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再找上級的原則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