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趙的房子不能由村民直接拆。
根據我國《土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權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土地權利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調查;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土地使用管理和監督的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發現違法用地行為並要求停止該行為,但村民沒有這壹權利。因此,村民應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2.李與村委會簽訂的所有合同均無效。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上述法律,村委會甲有權對其管轄的集體土地行使管理權,並與承包方訂立合同。該合同在承包方式、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方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根據標題,趙是B村村民,違反了第十五條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法定限制。根據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該合同屬於合同主體不合格,因此全部無效。
3.本案法院應判決村民賠償李合理經濟損失。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土地使用權和臨時建築所有權屬於物權範疇。根據上述條款,村民在土地使用權和附著物所有權發生糾紛時,應按照《物權法》規定的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權利行使不當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趙涉嫌違反土地使用權法律的,法院應當責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並作為單獨案件處理。
4.假設甲村在承包該50畝耕地前發布公告,村民王、趙看到該公告後,均希望承包,雙方應遵循以下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承包方的資信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查。
如上述條款所述,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承包給本經濟組織成員,故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承包給王。如果另壹個村的趙有更優惠的條件,就應該承包給李,同時也要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形式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