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日本入境指南

日本入境指南

日本移民入境的流程很簡單。下飛機後,他們會在出入境口岸申請落地,即向出入境檢查人員出示護照/簽證。當移民檢查員認為申請人符合入境要求時,申請人可以在日本登陸。下面,針對所有將要進入日本的朋友,詳細介紹壹下日本入境的相關信息。

流程圖

《移民法》第二章規定了外國人入境和登陸的基本原則。第二章第1節規定了外國人進入日本領土的重要事項。第二節題為?外國人登陸?規定了不能入境的外國人類型,作為拒絕入境的理由。

對於有陸地邊界的國家,所謂的?入門?也就是外國人越境進入境內,然後單獨設立?落地?這個概念沒有實際意義。四面環海的日本,以外國人進入領海(入境)和進入境內(登陸)來區分。

也就是說,管道入口方法將?入門?然後呢。落地?這兩個概念是分開區分的,分別采用不同的準入管理法律法規。

為了限制外國人進入日本領海,法律規定?必須有有效護照?這個準入條件會針對違反這個條件的外國人。此外,對於已經登陸日本並希望留在日本的外國人,需要審查是否批準其登陸,因為他們與日本社會有實質性的關系。但是,有些外國人進入日本領海和領空後,雖然沒有降落在日本領土上,但經過了日本的領海或領空。所以這類外國人也需要申請落地,審核後做出是否允許落地的決定。

由於上述因素,進口管理法將?外國人入境?然後呢。外國人登陸?這兩者是有區別的,並設置了必要的條件。

外國人入境的重要事項

想要進入日本的外國人必須持有有效護照。但對於空乘或在日本成為空乘的外國人,如果持有有效的空乘手冊,即使沒有有效護照也可以進入日本。

此外,未獲得入境檢查官的登陸許可和印章的人不得進入日本。

對於違反這些必要條件進入日本的人,除了《入境法》第24條之外。1,它們應被視為?符合(非法入境)條件的人員?除了從日本強制遣返,符合《移民法》第1號第70條第1項的人也可以作為刑事處罰對象。

外國人註冊程序

想要登陸日本的外國人,原則上可以在法務省指定的出入境口岸接受出入境檢查人員的檢查。

入境檢查官進行的登陸審查對於防止非法移民、符合拒絕登陸理由的人、入境動機可疑的人以及日本不歡迎的其他外國人登陸,公正地進行出入境管理至關重要。根據規定,外國人要在日本登陸,必須經過登陸審查,取得加蓋印章的懷登陸護照證明,才能以合法身份登陸。沒有經過落地審查的外國人不能以合法身份落地。未經批準登陸,無異於非法入境或非法登陸,不僅會成為強制遣返的對象,還會成為刑事處罰的對象。

以下內容說明外國人獲得落地許可必須滿足的條件。根據移民法,外國人申請落地必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持有有效護照和日本領事官員簽發的有效簽證。

2.申請的所有相關活動都是事實。

3.妳想在日本從事的活動符合入境法規定的停留資格條件中的任何壹項。另外,落地許可標準的停留資格條件要達標。

4.計劃停留時間應符合實施細則的規定。

5.不符合《入境法》第五條要求,有理由拒絕入境的人員。

必須根據司法部規定的程序,在出入境機場和港口處理落地申請。同時,外國人要申請落地,必須向出入境檢查人員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指紋和本人照片),法律法規規定免於提供的除外。

登陸後,如果審查結果被認為不符合登陸條件,移民檢查員將被移交給特別審計員進行口頭審查。此外,法律法規未規定免於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的外國人,也將交由專門審計人員審查。

如果口試結果經特別審核人認定符合落地條件,可以允許該外國人立即落地。但如果認定不符合落地條件,外國人可以選擇服從特別審計員的認定或者提出異議。如果妳服從鑒定,妳將按照命令被遣返。此外,異議應在確認後3天內向司法部長提出。

如果被特別審計員確定不符合落地條件的外國人提出異議,司法部長將對該異議是否有正當理由,即該外國人是否符合落地條件作出判斷。如果判決是?有理由嗎?妳應該立即批準淮登陸。如果判決是?沒理由?他被命令離開這個國家。被責令出境的外國人在規定時間內不出境的,可以采取強制遣返的手段。

另外,司法部長認定後提出的異議?沒理由?當時,如果認為有特殊原因批準在淮河登陸,可以對該外國人的登陸作出特別許可(即特別登陸許可)。

上述外國人登陸審查程序是為了給外國人機會親自主張/證明自己符合外國人登陸的條件。

簽證/停留資格證明

1,簽證

原則上,想要登陸日本的外國人不僅要攜帶有效護照,還要有日本領事官員簽發的有效簽證。

簽證是確認外國人持有的護照是由有權威的政府合法簽發的有效證明。也有?推薦?簽證的性質,即外國人在日本的入境和停留符合簽證中記載的條件。

此外,日本的簽證發放由外務省管轄。

2、入住資格證明

移民法規定外國人要?短暫停留?登陸日本時,法務大臣可根據申請,提前審查停留資格是否符合登陸條件,符合條件的,提交證明。交付的文件稱為停留資格證書。這種逗留資格認證制度的目的是使入境考試程序簡單、迅速和有效。

居留資格證明由法務大臣事先簽發,以審查想要在日本登陸的外國人的活動是否符合其登陸條件(符合居留資格/符合登陸標準規定的條件),以及他們認為何時符合條件。此外,即使該外國人欲在日本從事的活動符合停留資格/登陸標準規定的條件,如果認定該外國人符合合理拒絕登陸的條件及其他不符合登陸要求的條件,也不會發放停留資格證明書。

外國人向日本領事館出示停留資格證明並辦理簽證時,法務大臣已經提前完成了對其停留資格的落地條件審查,因此可以快速辦理簽證發放的審查。

此外,在出入境口岸出示上述證件的外國人被視為符合停留和落地條件的人,也可以簡單快捷地進行落地審查。

拒絕著陸的原因

根據國際法確立的原則,國家有權禁止不受本國歡迎的外國人入境,或在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允許他們入境。所有國家都可以拒絕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公共秩序和國內安全的外國人進入/登陸該國。

就日本而言,拒絕登陸的理由是該外國人屬於不想授予登陸許可的外國人類型。具體而言,以下類型的外國人被拒絕進入日本:

1.從保健/衛生的角度被拒絕入境的人。

2.認為自己強烈反社會,因此不會被允許在淮登陸的人。

3.被日本強行遣返因而拒絕在淮登陸的人員。

4.可能危及日本利益或公眾安全的人員,因此不允許入境。

5、基於對等原則,不準在淮登陸的人。

  • 上一篇: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傳活動簡報。
  • 下一篇:新時期如何加強農民工的思想素質教育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