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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包括哪些制度?

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系統模型

第壹章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完善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和資金的流失、浪費、貪汙和挪用。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流動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按法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掛靠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和其他收入,必須納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和遺漏。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收入(包括實物)應當及時如實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立賬戶或設立“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單位用於財政支持或挪用。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編制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嚴格控制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個人和家庭補貼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法規的項目不得納入預算。日常公共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經濟、節儉的原則。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要緊密結合本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和事業發展思路,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分清輕重緩急、應急優先的原則,有序安排支出項目。

第八條財務預算,應結合單位實際編制工作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壹經制定和批準,原則上不再調整或追加。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申報、論證、實施、評估和驗收制度,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按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假列為項目,不得截留、挪用、浪費、抽走或轉移,不得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審批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要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以各種借口或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追求奢華和超級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辦公設備等設施。

第三章采購管理

第十壹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采購、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滿足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較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歧視供應商;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得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開立多個銀行結算賬戶:

2.以個人名義將單位資金存放在金融機構;

3.出租和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和暫(預)付款,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如需以銀行轉賬、匯款、托收等方式結算,不得支付大額現金。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貨幣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入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當上繳。

存入銀行時。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定期與單位“總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的完整。“存款日記賬”、“現金賬簿”和“總賬”應由單位出納和會計分別管理和登記,不得由壹人管理。

第十八條單位資金不準私自存放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金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儲、托收、代扣、匯劃等應及時進行核對、清理、清算和交接,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合理流轉。對因公預(暫)付款和個人臨時借款要及時核對清理,余額要在規定期限內報銷、核銷、歸還,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賬。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長期套取大額現金不報銷、不核銷、不歸還余額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和結算(支付)事項要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分級審批?重大資金劃撥、結算(支付)事項應由集體領導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於集中,單位所有資金劃撥、結算(支付)事項均由壹人決定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壹條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擁有或者使用的有形物品。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采購、保管、領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應當分類管理。固定資產壹般可分為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及展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和其他類型。單位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流動性等特點,,制定各種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實物固定資產。

登記卡,詳細記錄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使用、租賃、投資、調撥、轉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人(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的完整,防止固定資產的流失。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準私用或由與本單位無關的業務單位無償使用。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出售和轉讓,應由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或鑒定,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收入應轉入固定資產更新的修購基金。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在保持自身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主管部門審批。所有投資收益均應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為企業使用。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清理資產賬目,盤點實物。年底前應該進行壹次全面的清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轉讓、撤銷、合並時,應當進行資產清算。清算工作要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全面清理本單位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的依據和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調撥、接收、分配、轉讓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金融機構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立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壹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其他非獨立部門或者機構,未經單位統壹監督,不得另立會計或者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單位會計機構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必須分開,銀行印鑒必須由專人負責。不得以任何理由同時聘用壹名會計和壹名出納,並由壹人管理銀行印章。

第三十壹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按照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三十二條會計委派制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進壹步完善會計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責任,履行義務,進壹步完善管理,加強單位收入、支出、資金調撥和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和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

1.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不壹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無視、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費用,以及明知是虛假的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而提供的;

3.另立賬戶,私自設置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寫原始憑證,或者填寫和獲取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要求的;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要求的;

6.隨意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

8.拒絕依法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的;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資料的;

10.隨意將財政資金借給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謀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財務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完之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壹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督。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金融監管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制度。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負有領導責任。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和檢查的行為。內容壹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支範圍和標準,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的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對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報告和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事業單位發展規劃,堅持“量入為出、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應當監督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遺漏或改寫,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

第三十八條監督單位收入。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無償資金,包括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要加強監管。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1,單位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收費是否符合國家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應收盡收,是否存在多收濫收的情況。3.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是否存在拖欠、挪用、截留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和經營收入是否有明確界定,經營和服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納稅。

第三十九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的資本性支出。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效益,是否有進壹步壓縮的可能。

2.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相互攀比、超要求、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辦公設備等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是否存在基建或項目支出占用單位資金的現象,單位資金是否計入基建或項目支出。應由個人承擔的,是否存在由單位資金承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支出與營業支出的界限,是否應按資金列示。

資助項目計入營業費用或營業費用計入單位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的提取,是否按國家統壹規定或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條資產監管是指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包括:

1,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限,是否存在隨意借貸、非法挪用、收白條等現象;是否存在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套取現金或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是否存在本單位資金長期被其他單位占用的現象?

3.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按時結算,是否存在本單位無故拖欠其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付資金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是否存在故意拖欠、截留、資助等現象。

4、庫存是否完好,各種物資儲備是否超過定額,有無積壓和浪費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采購、驗收、入庫、出庫、登記手續是否完備,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過度使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盜竊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帳物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賬外無物、物外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是否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是否存在按規定報廢或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對外投資是否影響單位正常經營計劃的完成:對外投資實物無形資產時評估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壹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財務公開等制度,並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對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和審查。單位財務執行情況應在壹定範圍和期限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調動或辭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審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平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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