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效力壹般可以分為公定力、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壹)公共權力
公權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的行為。壹旦形成,原則上應推定為合法,在被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或宣告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2)決定性力量
確定力又稱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除非經過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它表現在兩個方面:
(1)行政相對人確認。行政行為壹經作出,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特定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起訴,過了期限該行為即成為合法。
(2)行政主體的確定性。行政主體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發現有法定理由撤銷或者變更該行為的,必須由主管行政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並向行政相對人說明。
(3)約束力
約束力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其內容必須遵守,不得違反的效力。約束力還表現在兩個方面:
(1)對行政相對人的約束力。行政行為壹旦作出,行政相對人就有義務服從和遵守該行為的內容。
(2)對行政主體的約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約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行政行為的約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
(4)行政權力
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切實履行,當事人不得拖延或抵制的效力。傳統上,我國行政法學者認為,行政權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督促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實際上,行政權也可以針對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某些義務的,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督促行政主體履行義務。
行政行為的特征是什麽?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服從法律;
2.行政行為是自由裁量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
4.行政行為是強制性的;
5.行政行為的原則是無償,有償為例外。
簡單理解行政行為的效力就夠了。事實上,行政行為在壹定程度上行使了國家公權力,但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受保護。公職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行為,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本人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