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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育林基金和維護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木竹材(包括木竹材制品和半成品)、

從事林產化工產品、林副產品和木、竹燃料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育林基金和維護費(前稱變更基金,下同)是國家批準的用於培育、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維持林業再生產的專項資金。必須嚴格收集、管理和使用,不得改變使用方式。

育林基金和維護費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征收,委托各地(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代征。第四條育林基金、維護費的征收範圍:

(a)在林區使用壽命不到5年的原木、圓木、各種用途的小材料、舊房子木材和商業薪材;

(2)毛竹、毛竹、毛竹等雜竹;

(三)板材、鋸材、木炭、木屑、竹漿、竹片、竹筷等木、竹產品及半成品;

(四)以竹筍(包括各種竹制品、松香、活性炭等木材和竹制品為原料;

從省外采購的木材、竹材及其制品、半成品,凡產地不征收育林基金和維護費的,均按本辦法征收。第五條機關、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房前屋後的零星空地(不包括自留山和責任山)采伐自用的木竹、生活用柴、木炭,免征育林基金和維護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育林基金和維護費。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地(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征收育林基金和維護費,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標準。

(1)國有森工企業、林場、墾殖場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包括聯山農場)經營的木竹和經批準登記的木竹經營單位經銷的木竹,按首次銷售價或收購後首次銷售價的20%計征(含育林基金12%和維護費8%)。

(2)農村集體林場、林農直接銷售給用戶或木竹市場的木竹,國有木竹經營單位委托代銷的木竹,按其首次成交價的25%評估(含育林基金65,438+05%,維護費65,438+00%)。

(三)木材和竹制品及半成品按規定標準折合成原木和竹材。具體折算標準由省物價部門和省林業廳另行制定。第七條育林基金和維護費在銷售環節由買方支付,自用木材可由用戶在領取采伐許可證時支付。第八條計劃定額育林基金、各級維護費的使用比例:

(壹)集體(含個人)林木育林基金、維護費,省、地(市)、縣(市、區)使用比例為2: 2: 6。

(2)國有林造林維護費分兩部分:2: 1: 1: 6。

(三)省級劃分的40%,按年度林業建設項目使用計劃分配給地(市)、縣(市、區)。其中,優先安排國家林業建設項目地方配套資金。第九條育林基金的使用分為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

(壹)生產性支出項目包括造林、育苗、良種引進和繁育、中幼林撫育、封山育林、造林規劃、設計和驗收、采伐跡地更新、林業生產配套設施設備、林木貸款貼息、森林資源管理、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林業科教、科技成果推廣補貼等。

(2)非生產性支出項目包括各種專業會議費、專題報告印刷費、專業護林人員和林業管理人員費、設備設施購置及維護費、征管業務費等。

育林基金生產支出不得低於本級育林基金總支出的70%,省級分成部分,育林基金生產支出不得低於80%。第十條養路費主要用於擴大林業再生產、林區公路延伸養護、防洪保安工程、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房屋維修和建設等項目。第十壹條育林基金、基本建設維護費,應納入同級基本建設計劃,其項目按照基本建設審批權限報計劃部門審批。第十二條育林基金、維護費按照先征收後配套、量入為出和森林培育的原則,按計劃和規定專款專用。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同級預算外專戶管理,支出按照同級財政審核同意的支付計劃分配使用。

當年育林基金和維護費的收支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第十三條育林基金、維護費實行收支計劃管理制度。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下達到地(市)林業主管部門,地(市)林業主管部門3月底前將支付計劃分解下達到縣(市、區)、場等基層單位;資金使用計劃由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使用範圍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報上壹級林業和財政部門備案。

育林基金和維護費決算按隸屬關系逐級匯總編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決算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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