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障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經濟困難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牽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教育教學質量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學、藝術、體育專業培訓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被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學習型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學校規劃。新建住宅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住宅區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辦學標準,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立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和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學校,對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青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壹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劃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設立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需要維修和改造的,及時維修和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不適宜接受義務教育的人員擔任教職員工。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進行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壹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應低於當地公務員。
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崗位補貼。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受艱苦貧困地區補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訓,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平衡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師配置,組織校長和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薄弱學校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作為誌願者到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缺少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教書育人面向全體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機融合德育、智育、體育、美育,註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