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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許可相關的問答

問:什麽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有什麽特點?

答: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壹項重要權力,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和運行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定義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後,授權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壹般來說,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的壹種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的行政行為,沒有申請就不會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回答行政許可的特點:

1.是依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2.它是以發放許可證和執照的形式出現的壹種重要行為;3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問:什麽樣的行政許可?

答:根據行政許可在性質、功能和適用事項上的不同特點,行政許可可分為壹般許可、特許、認可、批準和登記五類:

1.通用許可證。是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許可活動條件的壹種許可方式。它是實踐中應用最廣泛的行政許可。適用於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事項,根據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比如《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的集會遊行示威許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設立許可,《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

2.特許經營權。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授予被許可人壹定權利的壹種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以及其他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海域使用許可證,《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無線電頻率許可證,《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的排汙許可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是行政機關確定申請人是否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壹種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提供公共服務且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職業或行業所必需的聲譽條件、技能等資格條件。比如律師資格。

4.批準。它是行政機關判斷某些事項是否符合特定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壹種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設備、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比如消防檢查,動植物出入境檢疫。

5.註冊。它是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壹種許可方式。比如工商企業註冊,社區註冊等等。

問: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答:《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3)便利性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5)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除外。但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問:《行政許可法》對政府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國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將對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方式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產生重大影響。

該法主要對政府提出了以下新要求:壹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於法有據。第二,行政許可的管理應該公開透明。第三,行政許可服務要方便快捷。第四,行政許可權要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第五,行政許可的實施應加強監督檢查。

問:哪些單位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是: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都屬於行政機關,但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可以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管理公共事務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和壹些公用事業。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授權,這些組織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托行政機關。壹些行政機關雖然擁有行政許可權,但由於某些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問:如何辦理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需要壹個行政機關內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確定壹個機構統壹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比如,行政許可涉及林業局幾個處室的,林業局確定其中壹個處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並對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負責。

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行政許可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壹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該部門受理後,告知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統壹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集中辦理。例如,壹項行政許可涉及縣級人民政府的三個部門:建設、環保和國土資源。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行政許可申請交由建設部門辦理,建設部門受理後告知環保、國土資源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或者組織環保、國土資源部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或者集中辦理行政許可。

問:申請行政許可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答:壹是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二是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公示的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三是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對於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提供以下便利:壹是在辦公場所公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二是申請需要格式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三是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材料和其他材料。

問:行政機關應當如何處理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

答:壹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是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五是申請事項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問:行政機關應當如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答:除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並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以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二,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問:《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答:壹是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二是行政許可實行統壹或者聯合、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45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四是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檢驗、檢測、檢疫標簽和印章。

第五,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收取聽證費用。

被許可人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壹)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種類

(二)行政許可的撤銷和註銷

1.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應當撤銷其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因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能否撤銷,由行政機關權衡各種利益後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2.取消行政許可。是指出現特定事實,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該行政許可無效。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六種:(1)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長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公民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四)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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