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產業建設項目;
(二)能夠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建設項目;
(三)對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重點建設項目。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第四條確定和實施重點建設項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統壹、規範、高效的原則;
(2)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
(三)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並重的原則;
(四)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5)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重點建設項目每年年初確定,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範圍和第四條規定的原則,對本部門、本地區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平衡,並作為重點建設項目向自治區計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進行綜合平衡,提出自治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
(三)自治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第六條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重點建設項目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名稱、建設地點、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的批準機關、日期和文號;
(三)項目建設規模、預計總投資、計劃開工日期和建設工期;
(四)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的相關文件;
(5)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內容。第七條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非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職責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實行資本金制度。第九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過程綜合管理和有關部門、地區分級管理的體制。重點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自治區直屬項目,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二)地、州、市項目,由地、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中央項目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實施,各地、州、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實施。
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實施中涉及重大問題時,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協調解決。難以解決的,由自治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解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第十條各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證重點、保證完工、保證生產的原則,根據建設項目的合理建設工期,平衡安排重點建設項目和配套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第十壹條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重點建設項目合同,負責撥付建設資金的自治區有關部門、有關地州市和銀行、企事業單位,應當保證建設資金按項目建設進度撥付。
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地、州、市應積極協助項目法人落實建設資金並督促到位。第十二條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有關部門和銀行應優先安排。第十三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流動資金和設備儲備資金。第十四條國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的管理和協調,提供必要的設施,依法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
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