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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案件法律審查規定

法律主觀性:

為使行政機關審理行政執法案件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質量,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成立了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件審理委員會”)。(1)案件審理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在行政機關領導的領導下工作。設65,438+0主席,由主席擔任主任,其他成員由主席委派具有執法資格的行政機關班子成員和股室相關工作人員擔任。因工作變動由主任擔任新主任的主任委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補充其他委員的,由主任委員指定或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決定。(二)案件審理委員會的任務1。研究和探索全局性、指導性的行政執法工作。2、檢查和指導區案件審判委員會的審判工作。3.討論決定下列案件:依照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審理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程序後審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根據《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案審委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各部門或大隊作出的案件決定被認為改變了原決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由縣級行政機關答辯的行政復議或訴訟案件;提起行政處罰賠償案件,調解行政賠償數額;其他特別重大疑難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業務部門提交。(三)案件審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案件審查委員會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案件審查委員會討論的議題,原則上按照主任委員或業務單元室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時間順序排列。確需提前討論決定的,應當經主席批準;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的議題,有關單位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的局辦公室在會議召開前壹天將主要材料發送給出席會議的委員和人員。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員主持。根據案件需要,主持人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員應準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事項的有關部門、大隊領導和承辦人應當列席會議。承辦人應當對所討論的事項做好準備,按照會議主持人的要求進行匯報,並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案件審理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這個話題應該充分討論。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經半數以上委員通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並記錄在卷內。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各有關單位或大隊必須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如有異議;必須報董事長或其委托的業務部門決定是否重新提交討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記錄在會議記錄上,並將決定匯編成文件。經會議主持人審核同意後,報主席批準,報送有關上級單位和領導,下發有關股室和大隊。主辦單位應將《決定書》附後備查。發審委委員、列席人員和其他參加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討論情況和內容。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

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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