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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兒童罪中的五個問題

性侵兒童罪中的五個問題

就針對兒童犯罪的相關問題,南方周末記者采訪了中華女子學院女性研究系教授孫小梅、女童保護負責人孫雪梅、北京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孝全。他們長期關註和從事保護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工作。

陸孝全律師認為,對於有監護關系、師生關系、管理關系的人,性同意年齡應提高到18。

圖為電影《嘉年華》關於兒童性侵的劇照。

怎麽判

南方周末:為什麽王振華的案子被定義為猥褻兒童罪而不是強奸罪?

呂孝全:在判斷強奸罪時,我國司法實踐以插入為標準。將犯罪人體器官插入被害人體內,視為犯罪既遂,但有壹種特殊情況,即被害人是幼女時,犯罪人體器官與幼女性器官的表皮接觸,視為犯罪既遂。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否存在性器官接觸是區分強奸與猥褻兒童的關鍵。在王振華的案件中,我目前並不完全了解證據,但是從結果來看,王振華並沒有通過性器官插入或者接觸女孩,所以在我國現行的刑法體系下,他被判猥褻兒童罪。

但是,國際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對強奸罪有更廣泛的認定。以中國臺灣省為例。根據法律規定,插入或者觸碰其他人體器官、肛門、口腔,屬於強奸罪。同時,用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物體插入或接觸其他人體器官和肛門,也是強奸罪。

南方周末:性犯罪案件中,經常會出現公眾對判決結果的預期與實際判決結果不壹致的情況。例如,在王振華案件中,公眾認為量刑過低。妳認為這種矛盾的原因是什麽?

孫小梅:不管他的辯護律師如何爭辯,不可否認的是,王振華的行為是性犯罪。公眾認為量刑太低,主要是公眾對他和他的行為特別反感。對於這個矛盾,可以引入專家證人來解決。在涉及性犯罪的案件中引入專家證人作證。專家證人可能對世界各地的性侵案件和兒童身心狀況有更清晰的認識,其分析判斷也有利於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和當事人的性別意識。有很多案件很難處理,比如跨性別案件,女性就業歧視案件。可以引入專家證人,給出更專業的意見,同時讓公眾直觀感受到他們對證據的專業分析。

孫雪梅認為,受害者有罪理論會加重受害兒童的羞恥感,不利於他們回歸正常生活。圖為電影《嘉年華》關於兒童性侵的劇照。(資料圖/圖)

關於性同意年齡的辯論

南方周末:我國刑法規定同意年齡為14周歲。妳覺得合適嗎?

呂孝全:兒童權利在線微信官方賬號曾經統計了全球201個國家和地區的性同意年齡。其中,73%的國家和地區同意年齡在14歲以上,主要集中在14歲至18歲之間,我國同意性行為的年齡相對較低。韓國和日本也比較低,法定的性同意年齡是13歲,但有其他法律作為補充,比如韓國的特別法《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將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9歲。我個人建議,從兒童權益最大化、優先化、專業化的原則出發,我國在立法上提高性同意年齡,在性侵兒童犯罪中對受害人和潛在受害人實行最大限度的保護,對犯罪人和潛在犯罪人實行最低限度的寬容。

孫小梅:我國將性同意年齡定為14歲,是基於14歲以上兒童性器官發育成熟,具有性意識。但是,我們的研究發現,14歲的孩子還沒有完全性化或完全性化。比如12歲到15歲的孩子,大腦前額葉的發育和對性的理解還沒有完全成熟。而且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從他們和父母老師的關系,他們活躍的思想,波動的情緒,都可以看出他們還沒有成熟。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認為提高性同意年齡是有科學依據的。

南方周末:妳認為將性同意年齡提高到多少歲比較合理?

呂孝全:在這個問題上,我贊同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在今年兩會期間的觀點: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該從14提高到16,有兩個特殊的例外:壹是對於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系的人,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該提高到18;二、男女年齡差小於5歲的戀人,性同意年齡仍為14。

第壹個例外是雙方的關系,比如監護、師生、管理等。我認為性同意年齡應該提高到18歲,因為如果壹方濫用職權或職權,另壹方可能很難表達符合自己真實意願的意誌。

第二個例外是男女年齡差小於5歲的戀愛對象。這也被稱為國際刑法中的兩歲不猜條款或年齡相似免責原則。該條款適用於年齡相近的兩人確實發生戀愛關系,且未滿法定同意年齡自願發生性關系的情形。關於這壹條款,年齡差的規定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會有所不同。比如美國得克薩斯州規定雙方年齡差距不超過4歲,加州規定雙方年齡差距不超過3歲。朱提出將雙方年齡差距設定在五歲以內,我基本同意,但這還需要大量的實地調查或數據論證。

孫小梅:從我對廢除嫖宿幼女罪的研究來看,我認為在義務教育階段,孩子只要在初中和之前,在他們還在上學的時候,就應該受到國家的保護,因為他們在這個階段對性的認識是朦朧的。我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時候,最大的壓力是有壹些意見認為兒童也有性權利。但是我覺得孩子有沒有性權利,要看孩子能不能對社會盡到義務,有沒有這個責任。當他們還沒有承擔義務和責任的時候,他們應該處於被保護的狀態。初中畢業後,壹些孩子,尤其是農村的孩子,可能會開始工作。到那個時候,他們可以承擔社會責任,所以他們可以有性同意的能力。我認為性同意年齡不應該早於16歲,他們對性的認識在16歲之前是不成熟的。

* * *兒童受害者的相似之處

南方周末:受害兒童的性別是什麽?

呂孝全:偏遠山區的兒童性侵案件,犯罪分子會選擇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性格比較強勢,會當場反抗,甚至告訴父母。所以,犯罪分子會選擇性格相對較弱的孩子,以及留守兒童。在農村性侵案件中,很多受害者都是留守兒童。在我們目前處理的案件中,15受害者中有13是留守兒童。

南方周末:在師生、監護人、被監護人等特殊關系的性犯罪中,為什麽這種關系中的受害者往往無法抵抗性侵?

孫小梅:孩子們對這些親密的人很放松,他們會接受來自親密的人的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往往直到性侵比較嚴重的時候才反抗,會產生心理恐懼。同時,父母、爺爺奶奶等家長對孩子關心不夠,尤其是留守兒童家庭,家長本身也容易放松對熟人的警惕。最重要的是,當孩子受到性虐待時,他們往往意識不到發生了什麽。家庭性教育的缺失和父母的無知也造成了孩子的無知。

孫雪梅:在兒童性犯罪案件中,熟人性侵的比例非常高。這些負有特殊責任的施暴者,壹方面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孩子,另壹方面認為自己可以憑借身份和權力控制孩子,讓孩子在被性侵後不敢出聲,事實也確實如此,以至於很多孩子長期被性侵。從孩子的角度來說,壹方面可能對這些負有特殊責任的人產生物質上的依賴或心理上的信任,因為對方的地位優勢而不敢反抗;另壹方面,由於辨別和防範意識薄弱,孩子也可能受到物質的誘惑,或者誤以為對方是有愛心的;第三,被侵害後,孩子擔心說出來會被罵,家長知道後又盲目擔心醜聞,導致很多性侵事件沒有進入法律程序。所以我們主張家長要轉變觀念,不要談變性,家庭和學校要對孩子進行性侵安全教育。同時,我們呼籲公眾更加平等地對待曾經的經歷或受害者。我們的輿論是敵視受害者的,這樣的環境會給受害者帶來再傷害。

被忽視的受害者群體

南方周末:性別歧視在性別暴力案件中是否依然根深蒂固?

呂孝全:《刑法修正案(九)》把強制猥褻婦女改為強制猥褻他人,這是進步。但強奸罪並沒有改變,仍然是違背女性意誌的,只是具體的行為手段不同。現行刑法仍將男性包括男同性戀和跨性別群體排除在強奸罪的保護範圍之外,構成了立法上對這些群體的歧視。

孫小梅:實施性別暴力的人實際上將對方視為弱者,並利用他們的權力實施暴力,這本質上是壹種性別歧視。就王振華而言,這實際上表明了他對女性的不尊重,因為在他的意識形態中,女性是玩物。那麽如何改變性別歧視呢?還是要提倡性別平等,尊重女性,目前遠遠不夠。

南方周末:為什麽對男童性侵案件的關註和保護較少?

孫小梅:壹方面,兒童性侵案件的比例仍然高於男童性侵案件。另壹方面,目前對女孩的保護和關愛還不夠。如何才能認定男童性侵案件比例較低?而且在性侵男生的案件中,男生往往比女生更強勢,更寬容,所以很多案件可能根本不會曝光。

孫雪梅:我認為有文化方面的原因。很多人認為男孩子不會受到傷害,甚至有些家長還堅持著兒子怕變壞,女兒怕受害的觀念,這是需要改變的。對男生的性教育和保護要同等重視,同時要教育男生不要傷害別人。另外,在很多人的性別觀念裏,男生應該是男性化的,那麽妳被性侵的時候是不是就不男性化了?這甚至會導致她們被性侵後不敢表白。

可以做些什麽來保護受害兒童?

南方周末:受害者需要什麽樣的社會支持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呂孝全:不僅僅是性侵案件,而是所有的性別暴力案件,比如家暴、性騷擾、強迫賣淫等。在全社會缺乏系統的資源支持的情況下,壹旦這些受害者受到傷害,我們應該對他們做出的任何選擇表示理解和尊重。壹方面,要改變性別歧視的傳統觀念,無論如何,不能有責怪受害者的聲音;另壹方面,立法和司法執法要跟上,真正打擊犯罪,保護人權,保護當事人隱私,不給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比如,兒童性侵案件壹旦進入報警程序,就要為受害人及其監護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師和心理咨詢專家全程陪同參與案件審理。

孫小梅: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性教育,不僅是對孩子,而且是對所有人。此前,劉教授撰寫的《性教育讀本》引發爭議,說明我們的環境還沒有對性教育脫敏。我認為性教育不僅應該在學校進行,也應該在家庭和社區進行。

南方周末:遭受性侵後,應該如何關註被侵害兒童的心理和成長?

孫小梅:性侵之後,他們會在心裏留下陰影。我們了解到,在許多情況下,兒童最終會生活在不同的環境中,並離開原來的環境。家長要多關註和關心受害兒童的心理成長,不要責怪他們。此外,媒體在報道事件時不應透露受害兒童的身份、姓名、地址和其他信息。最重要的是心理醫生的介入,這也是目前所缺乏的。雖然有壹些誌願者,但還是缺乏心理咨詢的專業能力。孩子被性侵後,需要的心理安慰是壹個漫長的過程,有時會想起自己壹生所受的傷害。我們和壹些成年人聊了聊,聊到了過去的痛苦。他們都非常生氣和悲傷。但目前似乎還沒有壹個部門在孩子受傷後安排專門的心理咨詢機構來做這件事。心理咨詢是壹個漫長的過程,不是壹天兩天。目前,案件發生後,公眾似乎在群起而攻之,卻沒有考慮到他們真正能為孩子做些什麽,這就需要我們去思考。

孫雪梅:孩子被性侵後,經常會有諸如為什麽對方選擇了妳而不是別人這樣的言論。明明應該譴責施暴者,卻流行受害者有罪論,會加重受害者孩子的羞恥感,不利於孩子回歸正常生活。如果孩子被性侵,首先告訴孩子,被性侵不是妳的錯,是壞人的錯。妳還是和以前壹樣。這壹點非常重要。

南方周末記者曹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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