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出租汽車客運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出租汽車客運發展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流量、交通結構、出行需求等因素。
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推廣使用環保、節能車輛,建立健全指揮調度和監督管理體系。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的守法經營、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計分考核結果應當公開,並作為經營權重新配置、職業資格註冊和撤銷的依據。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第八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通過許可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為四至八年,具體期限由市、縣(市)和賈汪區人民政府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與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簽訂經營權使用合同。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第九條嚴格控制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轉讓。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已經有償轉讓的,應當逐步無償使用;需要繼續實行有償轉讓或者以有償轉讓方式新增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增免費使用出租汽車客運運力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轉讓的收益應當專項用於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各項業務指標均達到規定數量;
(二)有符合規定和運營要求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和營業場所;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
(五)有健全的經營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具體標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個體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獲取經營指標;
(二)有符合規定和運營要求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車籍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頒發道路運輸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經註冊登記並領取服務監督卡後,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監督卡應當載明車輛編號、經營者姓名、駕駛員姓名、從業資格證號碼等內容。,並將其放置在車內的指定位置。
每輛客運出租汽車不得超過三名註冊司機。駕駛員駕駛的客運出租汽車的車輛號碼應當與服務監督卡上記錄的車輛號碼壹致。第十四條申請資質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取得C1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同等及以上責任;
(四)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