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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倡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黨委統壹領導、政府實施、社會積極參與、各方協調、以人為本、共建共享、引導、鼓勵、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評。第六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和職責,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和公眾人物應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壹)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

(2)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烈士陵園等公共場所保持安靜,接電話輕聲細語;

(3)等待服務時依次排隊;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按順序乘坐扶梯;

(四)開展廣場舞、露天唱歌等戶外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控制音量,不得幹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外拋擲物品,不得在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平臺和外走廊懸掛、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和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或者行人散發小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七)不得攜帶犬只(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無進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不拋棄寵物;狗外出時由成年人用皮帶(繩子)牽著;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第八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壹)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頭、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不亂倒汙水;

(二)不在公共場所和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

(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采摘花果、攀爬樹木或損壞綠地;

(四)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墻、走廊、電梯、道路、樹木和戶外設施上塗寫或者非法張貼、懸掛宣傳品;

(五)不在禁止或者限制的時段、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得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或者焚燒稭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七)不得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城市河流、湖泊等景觀水體洗滌、遊泳等。;

(八)使用公共廁所後,應當立即沖水,保持衛生整潔,不占用殘疾人專用廁所;

(九)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和區域的除雪除冰工作;

(十)開展野營、垂釣等戶外活動,清理垃圾不汙染環境;

(十壹)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並放在指定位置。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壹)按照交通信號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避開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指定地點和指定方向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無障礙停車位和公交站臺;

(二)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更車道、超車、超車、堵塞的;不要用手使用手機等設備;規範燈光和喇叭的使用;過人行橫道時,應減速停車,讓行人通過;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違反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的規定,不逆向行駛和超速行駛,不違反載人載物的規定;

(四)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要向車外拋擲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按順序上下車;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要在座位上躺臥或放置私人物品妨礙他人乘車;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號行走,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不隨意穿越道路和綠化帶,不跨越圍欄等設施;鼓勵市民幫助有需要的人及時、安全地過人行橫道;

(七)文明使用和規範停放公共自行車、自行車和小汽車;

(八)駕駛公共汽車或者出租汽車時,應當規範有序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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