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不是所有離婚的夫妻都會打官司。根據加拿大法律,離婚後雙方財產壹分為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財產糾紛,那麽肯定會壹分為二,各拿壹半走人;如果有糾紛,那就法庭上見,結果可想而知。所以在加拿大,很少有丈夫起訴妻子試圖獲得更多的財產,因為幾乎都以失敗告終(事實上,當丈夫聘請律師時,他們通常會被律師說服取消訴訟,因為這是壹場幾乎不可能打贏的官司);只有妻子起訴丈夫試圖獲得更多財產,妻子勝訴的案例也不少。可以看出,加拿大法律中有明顯的保護女性的傾向。
其實財產壹分為二並沒有完全解決離婚問題,因為加拿大離婚夫婦告上法庭的大部分事情都與財產分割無關,而是孩子的撫養權和贍養費問題。同樣,這也是壹款向女性傾斜的遊戲。壹般情況下,只要妻子不是癮君子、酒鬼或者有犯罪記錄,即使妻子沒有工作收入,法院壹般也會判給妻子孩子的撫養權。當妻子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時,合乎邏輯的是,她也獲得丈夫必須支付的孩子撫養費。法官將根據丈夫的經濟狀況決定是壹次性支付還是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而這筆費用是財產壹分為二後丈夫額外支付的。
在法律裁決中,似乎對離婚雙方都公平(沒有傾向性)的唯壹方面是壹方給予另壹方的贍養費。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無勞動能力的壹方可以向另壹方主張個人撫養費。所謂無勞動能力,是指夫妻壹方因病或者傷殘不能勞動,離婚後,另壹方需要支付另壹方配偶終身或者直至其病愈能夠獲得勞動能力的個人生活撫養費。此外,如果其中壹方為照顧家庭而脫離全職工作三年以上,缺乏立即回歸社會的能力和經驗,家庭主婦和家庭主婦都被視為暫時無行為能力,另壹方也可以支付短期個人贍養費,具體由法官決定。如果其中壹方在有效婚姻中全職在家照顧家庭超過15年,則視為完全喪失回歸社會的能力,另壹方需支付對方終身贍養費。這種計算也是在壹分為二的財產分配之外。雖然看起來沒有這方面的傾向,但現實中照顧家庭的多是妻子,所以這部分法律上的利益大部分還是屬於女性的。
西方的富人喜歡婚前簽婚前協議,防止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婚前協議不被加拿大法律承認。雖然加拿大現在承認婚前協議,但婚前協議必須得到法院的批準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前財產低於1000萬加元的婚前協議幾乎不會被法院批準,億萬富翁如果在婚前協議中列出的離婚賠償條件太少,也會被法院駁回。此外,法律還規定,婚前協議中不可分配的財產僅限於投資和儲蓄,婚後生活中使用的婚前資產在離婚後仍須壹分為二。比如房子、車子甚至度假別墅,包括私人飛機、遊艇,如果被證明在家庭生活中使用過,就不能歸入婚前協議中的不可分配財產,而必須歸入離婚後壹分為二的財產。富人如果不希望自己的私人飛機和遊艇在離婚後被壹分為二,就不得不禁止妻子和孩子在婚姻中乘坐,但這似乎不太可能,所以這些財產也難逃被壹分為二的命運。
此外,加拿大有很多離婚後涉及金錢糾紛的“奇怪”案件,這也反映了加拿大法律向弱者傾斜的情況。比如,無論是雙方共有的房子,還是雙方租住的房子,如果離婚後其中壹方被迫搬出房子,另壹方需要支付另壹方額外的租金,這是為了防止弱者被迫搬出原來的家,不會遇到居無定所的困境,顯然是這樣的。當然,主動或者雙方協議搬出去是另壹回事。